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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6月20日晚,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通過各大媒體,公布了俱樂部與中國籃協的對話要點,使得沸沸揚揚的孫悅事件終於有了一個說法。
以下為奧神通過新浪網發表的聲明全文:
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與中國籃協的對話要點
一、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希望重返CBA,參加CBA聯賽。
二、我們始終願意輸送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球員進入國家隊,參加國家隊的訓練和比賽,為國爭光。
三、我們始終認為,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與中國籃協之間出現的問題源於內部。秉承這樣的宗旨,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此前從未在媒體和社會上披露影響團結的言論。
我們始終對中國籃協和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非常尊重。我們深知,如果沒有中國籃協和國家體育總局領導的支持和幫助,今年1月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赴臺灣進行比賽交流,以及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與臺灣有關方面正在積極籌備中的『海峽杯籃球精英賽』都是難以實現的。
四、按照中國籃協關於運動員涉外轉會的有關規定,一旦運動員輸送到國家隊,俱樂部方面將失去對所送球員的涉外簽約權,俱樂部的權益很難的到應有的保障。
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是純粹的民營企業,運動員的培養完全依靠企業來支橕。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為培養優秀球員投入了大量資金,若按現行規定,俱樂部的投資難以收回,可能挫傷民營俱樂部投資培養優秀運動員的積極性,損害民企的合法權益,對國家、企業和中國籃協均無益處,這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情況。
中國籃協能否比照國務院前一段頒布的關於發展非公經濟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針對像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這樣曾經花費大量財力培養運動員的民營企業,在政策上適當進行調整,以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我們盼望中國籃協贊同我們的想法,我們願意輸送我們的球員進入國家隊,加入為國爭光的行列。
備注:
我們期待中國籃協對《中國籃球協會運動員涉外轉會管理暫行辦法》進行適當修改,希望酌情修改的條款如下:
1、《中國籃球協會運動員涉外轉會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年滿20歲的運動員可以選擇自己認可的在中國籃協注冊的合法經紀人。經紀人與運動員簽訂代理合同應上交中國籃協,中國籃協認可後統治運動員所在俱樂部及相關部門生效,中國籃協有權監督運動員與經紀人執行其代理合同。』
按照中國籃協此項條款,俱樂部方面將失去所培訓球員的涉外簽約權,俱樂部的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我們不明白中國籃協為什麼指定在中國籃協注冊的經紀人擁有球員代理權?中國籃協應尊重俱樂部與球員之間的法律合同。
2、《中國籃球協會運動員涉外轉會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國內運動員申請涉外轉會須向俱樂部提出書面申請,俱樂部同意後,由俱樂部和籃球項目經紀人向中國籃協辦理審批手續。』
在此條款中雖然提到國內運動員申請涉外轉會須向俱樂部提出書面申請,但在第十條辦理涉外轉會手續時,卻不需要俱樂部出具任何保護俱樂部權益的法律手續?
3、《中國籃球協會運動員涉外轉會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國內運動員涉外轉會應向中國籃協遞交一下材料:
(一)擬轉會的國(境)外俱樂部或國家籃協發出的轉會函或邀請函;
(二)運動員及經紀人共同簽署的轉會申請;
(三)中國籃協與擬轉出運動員及經紀人簽訂的合同;
(四)中國籃協與運動員擬轉入俱樂部簽訂的合同;
(五)運動員與籃球項目經紀人簽訂的經紀合同;
(六)擬轉入俱樂部與運動員簽訂的僱用合同。』
按照中國籃協此項條款,針對像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這樣的曾經花費大量財力培養運動員的民營企業,在運動員涉外轉會應向中國籃協遞交的材料中,卻沒有體現俱樂部任何權益。應由俱樂部主導球員的涉外簽約合同,報中國籃協審批備案。
4、《全國籃球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四十二條:現役國家隊運動員出國(境)或地區打球須遵守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五(四)的規定:『國家隊運動員參加大獎賽以及各種商業性比賽的獎金、收入,也應當本著兼顧各方面利益的原則,根據原國家體委《國內外有獎比賽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配: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50%,項目協會獎勵基金或發展基金30%,運動員、教練員所在省(區、市)10%,上繳體育總局10%』。
在此項條款中沒有考慮到俱樂部的利益。我們希望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一個合理的分配方案。
北京奧神職業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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