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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月18日,明天跨欄王子劉翔將出戰在上海舉行的上海室內田徑賽,這也是本賽季劉翔的首場正式比賽,而今天劉翔狀告《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精品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貨有限公司侵權民事訴訟案在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經過法庭訴訟和辯駁、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法庭試圖調節三個多小時的庭上時間後,盡管雙方都接受調解,劉翔的委托代理人表示願意在被告三公司承認侵權的條件下進行調解,賠禮道歉方式和賠償金額都可以協商,但是被告三公司堅決不願接受這一前提。由於原告和被告雙方在調解前提上的嚴重分歧,法院判定最終將不進行調解,法庭裁定結果將另擇日公布。
原告:未爭得同意使用照片屬於侵權
劉翔委托代理人同維律師事務所的鄭英華律師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狀告《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精品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貨有限公司在2004年10月21日的精品千期特刊中未經原告劉翔允許使用劉翔肖像作為封面,同時將劉翔作為千期專刊的標識和廣告,屬於侵犯劉翔的肖像權。要求法院責令停止使用侵權照片、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並向劉翔本人支付125萬人民幣的賠償,其中包括25萬精神損失費和100萬不當得利。
被告:公眾人物作為封面的正常新聞報道沒有侵權
被告三名委托代理人認為千期專刊使用劉翔照片屬於正常的新聞報道,運用公眾人物作為封面是該報社的傳統。中友百貨公司購物節的廣告屬於持續性廣告,在包括精品購物指南的多家北京媒體發布,封面通欄廣告也是在其他期的精品購物指南中出現。本千期專刊中的中友廣告與劉翔並無直接關聯,不但廣告的顏色和劉翔的照片有所不同,而且廣告和劉翔的照片之間有明顯的邊框加以區分。認為劉翔的委托代理人混淆了報道和肖像的區別,認為本次專刊的廣告屬於正常、連續的廣告發布行為。
雙方都舉證了支持自己觀點的材料,而且針對材料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最後,原告認定千期專刊封面登載劉翔的侵權照片,要求法院責令被告對此進行撤除,對劉翔本人進行道歉並實施賠付。對於專刊中使用的其他照片不認為是侵權,但要求撤除。此後法庭詢問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原告和被告均表示願意接受調解,但是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讓被告三方承認侵權作為調解的前提遭到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拒絕,調解無法進行。審判長宣布休庭,並表示將擇日宣判審判結果。
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無論結果如何,原告都將尊重法院的行為。原告委托代理人認為劉翔狀告《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精品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貨有限公司出於保護自我權益和遵守田徑中心在職運動員不能私自接拍廣告的規定。被告代理人則認為公眾人物作為封面根本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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