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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跳水冠軍田亮因為商業行為過多被取消中國國家隊隊員資格後引發了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那就是在市場經濟形勢下,如何對一個蘊涵著巨大商業價值的優秀運動員進行管理,最終得到一個雙贏甚至多贏的結果。
國家體育總局籃球運動管理
中心在規范管理優秀運動員商業行為方面還是比較超前的。盡管如此,籃管中心主任李元偉依然認為,他們對籃球運動員商業性活動的管理也存在著隱患。他認為,即便是對姚明這樣國際化的球員的管理也存在問題。
他說,國家隊運動員社會活動和商業性廣告活動管理的法規現在已經有很多不適應當今社會發展形勢的地方,已經明顯滯後。
李元偉說,像姚明這樣的國際運動員,他的贊助、社會活動和聘用經紀人都和中國籃協無關,籃協也沒有乾預過姚明的這些事務。『但我不得不說,姚明在這方面也有不符合我們規定的地方,我們也需要改善我們的管理方法,以便對運動員的管理更加合理,』李元偉說。
雅典奧運會後,田亮在沒有通報主管中心和國家隊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單飛』了一些商業活動,而且號稱有經紀人幫助他料理商業活動,還傳出簽約英皇代理海外廣告權的消息。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對田亮從事商業活動問題上態度是肯定的,但提出三條原則——『一不能影響訓練和比賽,二要經過批准,三要適度』。
但是,運動員的商業價值大部分與國家隊的商業價值是重疊的,哪些應該歸國家隊所有,哪些可以由運動員自行使用,具體操作的方法和程序是什麼樣的,現在很多運動員,包括各管理中心也都不是很明確。
2003年,姚明狀告可口可樂公司,認為他們使用自己在國家隊時的合影是侵權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集體肖像權』。最後法院判姚明勝訴,姚明獲得了1元錢的象征性賠償。籃協在那之後立刻出臺了一項新的規定,從運動員進國家隊那一天起就和他們詳細解釋,運動員的哪些權力歸國家隊,哪些可以由他們自由使用。
『以前我們就出臺過籃球經紀人管理辦法,姚明事情後我們又對隊員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新的規定,這方面籃協還是比較超前的,』李元偉說。
實際上,不僅僅是姚明這樣的NBA球員面臨這些問題,國內的籃球明星如今也大批簽約品牌,拍廣告,找經紀人,也急需一個統一的管理方式。籃球運動員現在基本上是先自行簽約,然後報給俱樂部,再由俱樂部上報給籃管中心備案。經過這樣的程序後,他們的商業行為就可以被認定是合理的。在CBA中,像八一隊的劉玉棟、張勁松,北京隊的張雲松、焦健等都有自己的簽約品牌。
『籃球運動員的簽約基本上還是個人行為,但我們認為,很多運動員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更明確地說,我們覺得他們簽約的金額太少了,』李元偉說,『籃球運動員普遍的情況是自己與品牌簽約,自己挑選經紀人,籃協只起調控作用。但我不認為這些管理方法就是合適的。』
據了解,有的運動員的簽約金額只有十幾萬元人民幣。
在國家級的各運動隊中,運動員與品牌簽約基本上以兩種形式進行。一種是運動員個人簽約,一種是由中心出面,統一與品牌簽約。但無論哪種方式,都存在李元偉說的『賤價出售』的問題。而且各運動隊在處理商業性活動時基本上是各自為戰,以各運動管理中心的角度出發,采取符合自己運動項目的處理方法。從某種角度上講,國家體育總局在運動員商業性活動的管理上呈現一片散沙的局面。
『現在體育總局對運動員的管理辦法是1996年出臺的,1999年做過補充,但現在看來還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形勢。我們希望能夠有更好的法規出臺,指導我們去把握大方向,再結合我們自己的特點解決這一問題,』李元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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