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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兩名外籍公民訴某體工大隊隊員兼教練張某、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守門員姚某(姚健)、北京市萬泉寺出租汽車公司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依法判決張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簽證加急費等共計17萬餘元,姚某承擔墊付責任。
2003年7月26日23時,在海淀區頤和園路郵電部療養院口,二原告之子、24歲的北京大學留學生Henrikson乘坐萬泉寺公司司機李某駕駛的出租車,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造成Henrikson死亡。經市交管局認定,張某與李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Henrikson不負此事故責任。
張某駕駛的小客車登記所有人為姚某,姚某雖稱已經將車賣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2003年10月15日,張某、李某與原告達成賠償調解,李、張二人各自承擔Henrikson死亡補償費9萬元,雙方平均分擔Henrikson醫療費及喪葬費,雙方各承擔1萬元Henrikson家屬在華費用,雙方約定於2003年11月3日支付上述款項,後萬泉寺公司於11月18日與原告重新達成協議,萬泉寺公司一次性給付死亡補償費10萬元,事故就此了解。萬泉寺公司已經履行該協議。後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爭議,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連帶賠償原告財產及精神損害26230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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