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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效農的講話對投資人是一種侮辱還是已經構成了誹謗?改革派應該如何應對?帶著這樣的疑問,記者向東北一家著名的律師事務所的趙律師以及一所重點綜合性大學法律系的陳老師進行了諮詢,希望從法律角度尋求答案。在諮詢的過程中,二人均認為郎效農的講話還構不成《刑法》中的誹謗罪,定義為侮辱更為合適。作為同樣關注中國足球的陳老師同時還向記者表示,將郎效農的講話認定為個人行為對改革派的斗爭更為有利。此外,一直對中國足球改革保持高度關注的陳老師還認為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來解決投資人與足協之間的矛盾是目前最為合理的辦法。
趙律師認為,『這種亂扣帽子的講話實際上定義為誹謗還較為牽強。而郎效農的講話更多地是個人看待事物具有不同觀點時把話說得大了、過了。畢竟,誹謗罪是一種將莫須有的罪名強加於對方頭上。此外,還要看雙方此前談話中的一些前因後果。』而陳老師則在認為這是一種侮辱的同時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區分侮辱和誹謗之間的區別。『打個比方,我說你是一個小偷,那這句話就是對你的一種侮辱。但如果我要說我看見你在什麼什麼時候,什麼什麼地點,在何處進行了盜竊。那麼如果你沒有,我便構成了對你的誹謗。也就是說,誹謗必須要有一定的內容和事實。』盡管如此,陳老師還是認為這樣的侮辱已經侵害了投資人以及企業的形象以及名譽。要求對方道歉是合理的。此外,他還建議改革派將此事認定為郎效農的個人行為。『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講話等於是曲解了投資人進行改革的初衷。但如果定性為代表足協的官方行為,那麼足協還可以進行反駁說這不能代表我們足協,那只能代表他的個人行為。這樣兜了一個圈子之後,投資人還是要回到追究其個人行為的路子上來。』
如果這不能構成誹謗,那麼一旦對方不接受投資人要求其道歉的要求,投資人該如何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呢?趙律師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如果是這樣的話,並不是沒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但這裡具體問題還具體來看。到時還要視情況而定。也可能從《民法》中尋求法律上的解釋,但也有可能是從《刑法》中。因為這本身就屬於一個邊緣問題。但相信投資人那邊還會有具體的行動。』
作為一直對中國足球改革保持關注的陳老師,他對改革派如何采取更為有效的斗爭方式也有自己的見解。『從目前情況上來看,足協就是要把投資人的改革要求拖黃了為止。這也並不奇怪,是典型的官僚作風。我認為最好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來解決雙方的矛盾。改革派應該將自己的觀點、思想灌輸給人大代表,並拿到人民代表大會上解決。這樣的話,其行業的政府管理部門就不是單單面對投資人的問題了,他們必須要向全國人民做出相應的解釋。只有這樣,纔能解決他們不作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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