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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介入懲治賭球案件的報道日見頻密,曾被國內許多媒體評為2003年十大新聞的廣西南寧『億元賭球第一案』也再度進入記者的視野。但日前記者了解到,目前有關方面在打擊這類賭球案時竟遭遇司法尷尬。
2003年7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公布了《廣西公安機關偵破『5·24』特大賭球案的情況通報》,這起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的特大賭球案件成為『中國賭球第一案』,當事人孫景恆也被媒體稱為『中國億萬賭王』。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在這份通報中稱,經過縝密偵查破獲的這起案件涉案賭資高達數億元人民幣,抓獲涉賭人員41人,繳獲賭博物品一批,依法扣押、凍結涉賭錢物價值1750多萬元。2003年12月2日,孫景恆、黃志剛、農振禮被南寧市新城檢察院以涉嫌賭博罪向法院提起訴訟,南寧市新城區法院當即受理了此案。2003年12月19日,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對於這樣一個重大案件,令人十分不解的是其後續的消息卻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後突然奇怪地戛然而止,難道這樣一起大案的宣判和隨後的追蹤都無人報道?這不能不說是一件蹊蹺事。記者為此聯系了廣西公安廳、主審此案的南寧市新城區法院,但是都沒有了解到案件最終的宣判結果。記者輾轉找到了當地一名知情人士,據這位知情人士透露,這起案件最終之所以沒有後續報道,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案件的宣判結果與之前案件的特殊性和嚴重性有著比較大的反差。據這位知情人士透露,主犯孫景恆最終的定罪是賭博罪,刑期不長,據未經證實的消息說只有兩三年,而且還是緩期,罰款80萬元,另外兩名主要涉案者判的也是緩刑,罰款只有30萬元。
很顯然,這樣一起大案最終判決的結果給人的感覺有些虎頭蛇尾。一位知情人士向記者道出了司法遭遇賭球的無奈:『現在全國的賭球案已經查處了很多,但是即使司法介入之後也很難給予主犯嚴懲。首先,按照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這就意味著孫景恆即使涉案金額如此巨大,也最多只能判三年徒刑,主要還是只能以罰款為主,但是罰款必須要有依據,依據主要是現場抓獲他們時繳獲的賭資,所以罰款也只能罰這麼多,而80萬元對於孫景恆這樣的人來說完全是毛毛雨。』
當時廣西公安廳為此專門成立了一個專案組,但是由於賭球通過網絡進行的特殊性,所以在具體的查證過程中,檢查機關也因為證據不足而沒能給予孫景恆嚴懲。據調查,孫景恆不僅在國內投資地產業和餐飲業,是南寧一家赫赫有名的高級海鮮酒樓和一家夜總會的大股東,而且在越南開了兩家賭場,廣西的賭球生意只是其『生意』中很小的一塊,而在越南賭博業又是合法的,這就為界定孫景恆究竟在境內賭球獲得了多少非法收入帶來了很大的難度。據這位知情人士介紹,當初之所以說這是一起涉案金額高達數億的賭球案件,主要的依據是孫等人的銀行卡賬戶上有巨額財產,但是這些財產究竟是合法經營收入還是非法收入?是通過越南開設賭場在越南獲得的合法收入?還是在境內獲得的非法收入,也因為缺乏有力的證據很難分清楚。這位知情人士說:『孫在南寧很有勢力,可以花錢請很好的律師甚至律師團,而且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也受到了很多方面的壓力,所以最終判得都很輕,這不能不說是司法在遭遇賭球時的一次難題。』另一位知情人透露說,當時這件事情其實真要查下去可能還會有所突破,但是最終因為各方面的原因沒能繼續查下去,原因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面對孫這樣具有十分復雜背景的案件,司法機關確實非常棘手,所以孫景恆的這起中國第一賭球案最終並沒有能夠給予主犯嚴懲。
孫案留給了所有簡單地以為司法介入就能夠解決賭球問題的人一個大大的問號,一位司法界的人士說:『目前我國還缺乏專門針對賭球的法律,主要的依據還是《體育法》和《刑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目前國內賭球現象確實非常猖獗,應該呼吁有關方面盡快出臺專項的相應法律,這樣的話司法介入賭球纔能真正對違法者產生震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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