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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談足球改革,首先要把足球改革放在整個社會轉型、政府轉型和整個規則、法制轉型的大背景下來談,不能夠單單來研討一個足球改革的問題。
實際上現在足球改革和證券市場的改革非常類似,就是已經走到改革的臨界點了。前面我們一直走漸進性改革的路子,我對它有一個定義叫『政策之治』。中國足球的『政策之治』既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很耀眼的東西:中國隊曾經進入過世界杯、中國足球的聯賽也進入了職業化時期。但是『政策之治』本身也留下了很多的問題,現在矛盾衝突基本上都爆發了,這就到了改革的臨界點。在『政策之治』走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意味著如果不處理好,會爆發一個系統性的風險。而這個系統性的風險如果沒有一個很好的對策,就會崩盤、崩潰。目前足球改革實際上也是到了這麼一個臨界點,跟中國其他改革一樣,是體制性轉型。這是第一個觀點。
下一步的轉型目標是如何從『政策之治』走向『法制之治』。現在有很多法律是『惡法』,法律界特別講『良法』和『惡法』,我們講的這個『良法』叫做法律至上,這是下一步足球改革要追求的目標。這是第二。
第三是足球改革的動力來源:國家隊沒有出線、聯賽中有很多虛假的現象、裁判有很多不誠信的行為、整個市場實際上有泡沫氣氛等等。所以我們面臨著一個問題———足球改革的動力來自於什麼地方?改革的動力,一種是自上而下,中國改革這麼多年,在一定的時期是自上而下,但在面臨臨界點的時候,恐怕很難。還有一種是自下而上,可能是來自弱勢群體的呼聲,比如說球迷。現在看來弱勢群體離我們改革最前沿太遠,很難夠得上。我覺得中國改革的動力實際上來自於利益集團,市場利益的主要參與者的一種利益的博弈。博弈,實際上是我們經過26年改革,中國成長起來的一批民間資本,開始要和傳統的政府權威進行對話,進行談判,要重新確立有利於大家玩的游戲規則。
就足球而言,我覺得現在最關鍵的問題有兩個,一個是中國足協的定性問題。現在中國很多行業協會都是『二政府』,政府把這個權力送給這樣一個『二政府』,送給這樣一個中介機構。那麼這個中介機構拿了這部分權力,然後它來把這個權力放大,這就有個問題:一個是它拿到了什麼權力?原來可能是一個很小的權力,但是把這個權力放大,無限地放大了,它就可能濫用權力,甚至觸犯政府的權威,侵害市場參與者的利益。
我認為中國足協目前是三權合一,首先是政府權力,其次是公益權力,再次是市場權力。這三權合一,導致了目前對中國足協法律地位的質疑。從大的角度來講,實際上我們國家事業單位的改革現在正准備起步,世界上其他國家的事業單位都沒有中國這麼龐大,事業單位可以說是中國26年改革最大、最堅固的一個堡壘,一直沒動過。中國足協本身又是公益機構,必須著重於公益性、慈善性和服務性,而不在於它的盈利性。但目前包括中國足協在內有很大一批事業單位帶有很強的經營和盈利性質,現在強調的是公益機構不能夠去經營。同時,市場權力可以產生很多的利潤,我們大量的事業單位直接參與市場行為,直接參與上場踢球,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把政府、社會中介和足球的游戲者這三者的角色混淆了。現在沒有明顯的劃分,中國足協是又當老板,又當婆婆,又當經營者,又當踢球人,還當觀眾,整個是角色的錯位,這是一個最大的問題。
所以我贊成足球投資人的觀點,中國足協目前這套做法是政企不分,甚至是政廠不分。完善的市場當中,實際上把角色分得很清楚,是游戲的參與者就是游戲的參與者,絕不能當監管者。我同意體育總局代表政府職能部門對市場進行監管;足協作為行業協會對這個行業形成治理的規則;聯盟來決定市場的經營,這樣把三者分開,我們足球下一步改革的思路可能會比較清楚。
另外一個問題,我覺得足球界遇到的一個難題就在於中國足協是由地方足協組成的,地方足協實際上又組成中超委員會,中超委員會又被足協直接管著,而權力現在又在中國足協主席辦公會議。中超聯賽的規程裡面,第三條和第四條是有問題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是權利、義務不匹配,不對稱。這個問題就更大了。這就導致投資人每場比賽投400萬,卻是顆粒無收,俱樂部甚至是負債經營、負資產經營。這種情況跟法律上的定位不准確,以及沒有一個非常好的游戲規則有關系。
實際上足球跟市場上的其它產品是一樣的,只不過足球的觀賞性非常強。如果讓聯賽繼續進行下去的話,中國足協和投資人之間要達到一種和議,也就是共同擬訂我們講的章程,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意識自治行為,自己來決定自己做什麼,而不是強制性的行為。現在《公司法》把強制性的規范改成利益性的規范,以前我們都規定公司章程必須得包括什麼,現在更多強調當事人的意識自治,更加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和議。能夠把足球改革的定位放在這樣的背景下,能把它放在法制軌道上,更多地強調當事人的意識自治,我覺得就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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