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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徐明和他的盟友們高舉職業聯盟大旗,明確提出歸還『四權』時,中國足協適時搬出了《體育法》。《體育法》究竟是什麼的,是不是中國足協最後一把『尚方寶劍』?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學界的一些專家,他們的看法是:只要是對私權的保護,均不違反《體育法》,因為憲法大力倡導保護私權。
《體育法》是否滯後
記者撥通了北京體育大學的電話,想找體育法教研室。北體大教務處回答:『我們學校沒有體育法教研室。』真是怪事一樁,在中國體育界最高學府,居然沒有中國體育界唯一一部法律的教研室,而首都體育師范大學也沒有。記者隨後采訪了北體大、首體大學相關人士,問他們是否聽過體育法?他們答:『沒有聽過。』記者又采訪了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詢問《體育法》公布以來,市、區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過因《體育法》而產生的訴訟,回答是『從未受理過』。只有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陳研處長斬釘截鐵地說:我熟悉體育法。
《體育法》是1995年公布的,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實施9年間,中國體育事業發生了很大變化,而體育法的上位法——憲法都已數次修改,而《體育法》卻連許多業內專業人士都知之甚少,足見中國體育法制化進程之緩慢,也凸現在《體育法》操作難度很大。記者曾三次接觸《體育法》,第一次是1999年末,渝沈之戰後,松日集團常年法律顧問來京,記者陪他一同去總局政策法規司綜合處,陳研處長接待了我們,談到了《體育法》的實施問題,陳處長表示,任何單項體育協會要貫徹實行《體育法》,具體要由該協會自己來運作。第二次是2001年底,甲B數隊遭處罰,亞泰不服,向北京法院狀告中國足協,援引的就是《體育法》第三十一條,後被法院駁回。而這次是第三次了。
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教研室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教授對記者說:『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通過的,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但是,如果一部法律很多人都不知道,實際上又沒有操作性,那麼,這部法律就有可能滯後。』這位教授看過《體育法》後說:『我看出一些問題,首先,這部法律實施後,國務院沒有出臺一部配套行政法規,「兩高」也沒出臺一條司法解釋,那麼,它的操作性就可想而知了。』
奪權是否違反《體育法》
徐明一口氣寫出萬言書,核心內容是足協歸還『四權』,使投資方和俱樂部獲得他們本屬於自己的權利和利益。他的這些要求是否和《體育法》相衝突呢?從1954年起,參加了歷次憲法制訂和修改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資深憲法專家廉希聖教授指出:『《體育法》第一條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也就是說,《體育法》是在憲法指導下產生的。今年,我國憲法有了多處修改,「三個代表」入憲,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社會主義建設者寫進了憲法,體現了對各階層的尊重。保護合法私有財產,是保障人權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將對於其他法律、法規的設立、修改起重大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郎佩娟女士指出:『徐明向足協要權,要求成立公司,要求討回產權、經營權、管理權、監督權等都是依法主張保護「私權」。中超聯賽有多位社會主義建設者參與,有大量私有資產,徐明要求的這些權利,是符合憲法精神的。畢竟《體育法》是9年前制訂的,它不可能對今天的多種經濟形式並存有那麼遠的預見,因此,徐明的做法無可非議。盡管《立法法》規定,下位法違反上位法,下位法應進行調整。但是僅從《體育法》第三十一條本身看,也不能說它違憲,只能說對單項體育組織授權有些單一,未能充分體現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管理」兩個字比較寬,給人一種包攬一切的感覺。徐明有理由用憲法這一神聖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只要是對私權的保護,均不違反《體育法》,因為憲法大力倡導保護私權。』
足協是否貫徹《體育法》
郎佩娟教授指出:『此次,足協拿出了《體育法》,但我想問:足協是否嚴格貫徹《體育法》?根據行政法有關規定,當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出臺後,各國家行政機關應立即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因為法是抽象的,沒有實施細則,法是實施不下去的。可是,9年來體育總局是否出臺了實施細則?特別是大量民營資本進入職業聯賽後,「官辦」聯賽機制一成不變,長期下去,引起俱樂部「造反」是很正常的。另外一方面,徐明也應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派執法檢查組進入足協,監督足協《體育法》落實情況。必要的監督是應該的,體育仲裁機構要盡快設立,避免外行斷案。同時,要加快競賽管理改革步伐,打破「官辦」體制。』
關於足協貫徹執行《體育法》的問題,郎教授指出:足協平常不提《體育法》,一到當被告的時候,一到有人要求其交權時,馬上拿出《體育法》,這是一種實用主義態度!關於賭球問題,《體育法》五十一條有明文規定,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中國足協何時出臺細則,協助公安機關查賭球了呢?怎麼能說他們貫徹執行《體育法》了呢?
退出是否違反《合同法》
如果徐明和他的盟友真與足協對簿公堂,那麼,人民法院是否會受理?郎佩娟教授指出:『人民法院是很難依《體育法》來判斷是非的,足協不能以第三十一條來作為不放權的依據。但是,如果徐明去成立中超公司,足協可以向工商局提出抗辯,依據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總局授權,任何個人和單位不能舉辦全國性賽事,這,工商局肯定會考慮。但是,《體育法》官司打不起來,並不意味著涉及其他法律官司不會出現。目前,《中超聯賽章程》是合法產生的,如果任何俱樂部有異議,可以提起訴訟;但如果擅自退出,那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合同法》有這方面規定。』
郎佩娟教授表示,足協在職業聯賽中,扮演一個『管辦結合』的角色。一方面,它管理職業聯賽,處理各類糾紛,選派裁判,分配獎金,從這點看,它在行使『公權』;另一方面,它又從中『分紅』,自己得到『私權』。『「公權」和「私權」混在一起,本來就容易形成很多問題,再沒有對足協形成監督的一種機制,中國足球事業就會成為脫離法律的一塊「特區」,那對中國體育事業來說是個災難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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