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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下午2點半,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楊祖武、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首席律師王玉梅(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人大代表)在俱樂部向首都的新聞媒體召開『國安申訴理由說明會』。
王玉梅律師就昨天晚上國安所發表的三點聲明,從申訴程序和法律條款上逐一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宣布國安正式啟動向中國足協的申訴程序。總經理楊祖武向廣大媒體記者傳達了俱樂部董事會決定用法律手段解決與中國足協矛盾的決心。新聞會上有記者問楊祖武,16日是否能夠與青島隊比賽,楊祖武表示現在遇到了非常棘手的問題,國安已經與各俱樂部做了溝通,至於16日的比賽能否按時開賽。還要看多方面協調的結果,國安現在還是請示中國足協在召開中超常委會前推遲比賽時間。現代隊做好了隨時比賽的准備。
申訴理由全文如下:
理由一:程序違規
中國足協頒布的《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下稱『中超章程』)第六條規定:『中國足球協會授權中超委員會負責下列事務:(一)管理中超聯賽各項事務。』中超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超)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一)在全體委員會議閉幕期間,依照本工作規范和全體委員會決議,處理中超委員會及中超聯賽事務和緊急事項。』
中國足協頒布的《2004年中超聯賽規程》(下稱『中超規程』)第十七條『比賽棄權』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比賽棄權應由)中超委員會向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提交報告,由紀律委員會做出進一步處理。』中超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本規程由中超委員會解釋,未盡事宜由中超委員會確定。』
根據前述規定:如果在中超聯賽中出現比賽棄權的問題,則首先由中超委員會對是否構成棄權,以及對比賽結果和比分做出認定,然後由中超委員會向紀律委員會提交報告,由紀律委員會再做出進一步處理。
我俱樂部在2004年10月2日向中國足協提交的報告中,明確申請召開中超委員會會議,以處理相關事宜,但至今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理由二:認定錯誤
中超規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球隊屬比賽棄權(三)拒絕按照裁判員的要求,在5分鍾內恢復中斷的比賽。
因此,在中超聯賽中,在5分鍾內未恢復中斷的比賽的行為應認定為棄權,而不是罷賽。
2004年10月2日北京現代隊與沈陽金德隊的比賽中,裁判出現嚴重錯判,北京現代隊在隊員情緒激動,場上情況復雜,在極有可能出現混亂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在國慶期間出現安全事故,北京現代隊耐心等待裁判改判,後因天氣寒冷原因進入室內等待,裁判並沒有告知北京現代隊比賽結束。
北京現代隊的行為不屬於棄權,更不屬於罷賽。
理由三:處罰不公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上述情形(指停止比賽的情形)可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情節應從主觀上是否有惡意以及客觀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兩方面判斷。
主觀上,北京現代隊是在裁判出現嚴重錯判,隊員情緒激動,場上情況復雜,極有可能出現混亂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在國慶期間出現安全事故,而等待裁判改判,在主觀上北京現代隊沒有任何棄權或罷賽的故意。
客觀上,北京現代隊的行為並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後果。反而避免了賽場的混亂,避免了國慶期間安全事故的出現。同時也促使廣大球迷、觀眾以及社會各界對目前中國足球發展紛紛提出各種見解、意見,這種社會的關注,只能會促進中國足球的發展,而不會妨礙足球的發展。在客觀上,北京現代隊並沒有造成任何不利後果。
北京現代隊在主觀上沒有棄權或罷賽的故意,客觀上沒有產生任何不利後果,在處罰上應適用最輕的處罰。因此中國足協的處罰嚴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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