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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屆奧運會閉幕已多日,中國奧運健兒胸前的獎牌時時在國人眼前閃耀,隨著運動員取得成績和名次獎金的逐步兌現,市民開始關注奧運健兒到底能拿多少獎金,獲獎運動員該不該繳個人所得稅,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9日,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天津市地稅部門。
據了解,天津市給予奧運健兒的獎勵標准是:獲得金牌50萬元、獲得銀牌15萬元、獲得第四名至八名的運動員獎勵3萬元。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應該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天津市奧運健兒獲得的國家和天津市委、市政府頒發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士指出,除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部門給予運動員的各項獎勵則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運動員獲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獎金,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於以實物、旅游等形式給予的獎勵也應按規定折合成人民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放獎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譬如,省級人民政府以下的單位發給運動員40萬元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運動員實際所得為40-(40×20%)=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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