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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沈陽金德等隊運動員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中超中甲俱樂部:
在2004年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十二輪第094場武漢天龍黃鶴樓隊與成都五牛隊的比賽及中超杯賽第一輪第二回合遼寧中譽隊與青島貝萊特隊的比賽中,成都五牛隊2號運動員夏棋溪、遼寧中譽隊24號運動員阿比奇對裁判員的判罰表示不滿並辱罵裁判員,被裁判員罰令出場。
在2004年中超杯賽第一輪第二回合沈陽金德隊與天津康師傅隊的比賽中,沈陽金德隊3號運動員王家鐸不滿裁判員的判罰,用胸部撞擊裁判員,被裁判員當即罰令出場
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對以上運動員作出如下處罰:
一、給予成都五牛隊2號運動員夏棋溪停賽四場(第13、14、15、16輪中甲聯賽),罰款4000元的處罰;
二、給予遼寧中譽隊24號運動員阿比奇停賽四場(第5、6、7、8輪中超聯賽),罰款4000元的處罰;
三、給予沈陽金德隊3號運動員王家鐸停賽5場(第5、6、7、8輪中超聯賽和足協杯第三輪第一回合比賽),罰款10000元的處罰。
各有關俱樂部要加強對運動員的教育和管理,在比賽中服從裁判員的判罰,嚴格遵守中國足球協會的各項管理規定,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各中超、中甲俱樂部要嚴格俱樂部管理,教育本俱樂部教練員、運動員和工作人員,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俱樂部從業人員的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保證各級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上述處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個人罰款由俱樂部代交,並在30日內匯入中國足協銀行帳號,逾期不交將加重處罰。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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