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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中國足協召集11家中超俱樂部的負責人,在龍潭湖路的辦公樓,就遼足俱樂部和長春亞泰俱樂部誰將獲得2004年中超資格進行了公決,結果遼足獲得9家俱樂部的支持,而亞泰僅有2票。
原以為如此懸殊的公決結果會在14日當天就能將遼足送上中超的末班車,但沒想到當晚召開的足協主席會竟然無果而終。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遼足在當初中超標准申報的過程中涉嫌使用了假的證明,而這也是亞泰據理力爭謀求翻盤的關鍵所在。
據悉,足協最早將在16日做出最後決定。根據目前的情況,存在兩種可能:一是因為遼足使用了假證明而由亞泰頂替遼足的中超資格;二是保留遼足的中超資格,但要對遼足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3月5日,在上海峰會所規定的公示期即將結束前,亞泰俱樂部向足協提供了遼足俱樂部在中超申報當中使用假公章的材料,對於遼足資格問題提出質疑(詳見附錄)。足協當即委托遼寧省體育局對此作出回復。
在亞泰向足協副主席閻世鐸遞交的質疑裡,包含了『顛覆性證據』:與遼足合作的萬林集團在房屋產權證以及土地使用權證方面存在造假行為,而這些證據都是亞泰通過極其秘密的非常規手段獲得的絕對機密,這些產權證明材料造成遼足在基地問題上不能達標。遼足已經在12日的回復中被迫承認,在當初中超標准申報中,由於時間等原因,使用了不該使用的材料。但強調這是萬林單方面的行為,和遼足無關。
同時,遼足也搜集了對亞泰進入中超不利的證據。據悉,遼足認為,按照足協對中超球隊資金問題的要求,亞泰的資金來源也存在違規問題。這個情況如果屬實,亞泰也沒有遞補獲得中超參賽席位的資格。
由於這涉及到司法問題,所以在14日的中超委員會投票前,足協特別讓聘用的專職律師杭泉明參加會議。據悉,不管遼足是否進入中超,使用假公章的行為都已經觸犯了相關的法律,將會在司法上進行相應的懲罰,比如以司法通報的方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不過,盡管遼足在當初提供材料上存在造假,但只是因為時間的問題來不及。而目前,遼足所有有關中超准入的各項硬件條件都已經完全齊備,這也意味著遼足完全符合中超的准入標准。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在投票時,多數中超俱樂部的老總將進入選票給了遼足。
但站在亞泰的立場上,既然遼足在規定的時間內並沒有達到中超標准,那麼就不應該獲得中超的席位,雙方的焦點也因此而激化。
在投票前一天,即13日,足協相關人員召開了一次內部會議,會議上足協就遼足一旦進入中超進行過相關討論,其中有一種意見就是對遼足進行處罰。不過,這種處罰除了在司法方面應該進行的必要處理外,還包括足協作為行業協會所應該給予的諸如罰款等形式的處理。
『顛覆性證據』
5日,亞泰向足協遞交了證明遼足不符合進入中超的兩個『顛覆性證據』:
一、關於遼寧足球訓練基地經營有限公司持有並提供的,沈陽市於洪區規劃土地管理局於2004年1月30日填發的『沈國用(於歸土)字第34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相關公證書的問題。
該俱樂部提供的沈陽市公安局於洪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加蓋公章出具的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文件表明,沈陽市於洪區規劃土地管理局已於2002年3月1日,變更為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原機關印章同時廢止,啟用新的機關印章。上述『國有土地使用證』填發日期為2004年,而發證機關卻是已經廢止的名稱和印章。
二、關於遼寧足球訓練基地經營有限公司持有並提供的,沈陽市房產產權登記發證中心填發的『沈房權證於洪字第106566號』、『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相關公證書的問題。
亞泰反映,其通過向沈陽市房產產權登機發證中心核實:上述『房屋所有權證』之發證專用章(2)屬沈陽市沈河區專用,不可能用於於洪區。該證登記卷號『1-私-57241』中的『1』是沈陽市和平區的代碼,而非於洪區,『私』特指所有權為個人而非法人。該證封面之一使用的印章以及字體與法定『房屋所有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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