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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東方男籃職員向媒體舉報東家曾用10萬元收買裁判,近日法院判決———賄賂裁判查無實據
新快報訊(記者林牧)去年7月,原上海東方男籃鞍山訓練基地負責人張驊偉向《球報》舉報:上海隊從鞍山基地套取10萬元現金用於賄賂東方隊與某南方強隊比賽的主裁判。上海俱樂部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法院裁定:判原告東方男籃俱樂部勝訴,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並在判決生效後十天內在《球報》上公開道歉。
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張驊偉原系原告鞍山訓練基地負責人。被告王景生系被告張驊偉的舅舅。張驊偉離職後,於2002年12月和被告王景生起訴要求原告返還借款50萬元,經法院審理,已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兩被告在上訴案件敗訴之後,於2003年7月20日,向遼寧日報集團下屬的《球報》舉報稱:原告在CBA聯賽1999-2000賽季期間,用匯票套取鞍山訓練基地10萬元現金,用於賄賂東方隊與某南方強隊比賽的主裁判。
2003年7月21日,《球報》記者與被告張驊偉、王景生進行了會面,並對兩被告進行現場錄音采訪,張驊偉再次陳述其於前一天向《球報》進行舉報的內容,王景生也予以證實,兩人還分別親筆書寫證明一份,確認其所說內容屬實。2003年7月24日,《球報》刊登名為『10萬元引出籃壇案中案』一文,將兩被告上述言論公之於眾,之後,國內網站與多家媒體紛紛轉載此文。原告得知上述情況後,即向徐匯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認為,張驊偉和王景生所稱原告套取現金賄賂主裁判之說,並無相應證據可以印證。因此,兩被告以向新聞媒體揭露原告所謂『丑聞』的形式來貶損原告,其目的十分明顯,已侵犯原告合法權益,並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東方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富敏榮律師透露,原告對一審判決『表示滿意』。但兩名被告還未對此判決作出相應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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