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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了第398號國務院令,頒布《反興奮劑條例》,新華社3日受權播發了這個條例。
條例分總則、興奮劑管理、反興奮劑義務、興奮劑檢查與檢測、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47條。
《反興奮劑條例》指出,本條例所稱興奮劑,是指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等。興奮劑目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
條例規定,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興奮劑條例》自2004年3月l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8號
《反興奮劑條例》已經2003年12月31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國務院頒布反興奮劑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興奮劑,是指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等。興奮劑目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國家提倡健康、文明的體育運動,加強反興奮劑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堅持嚴格禁止、嚴格檢查、嚴肅處理的反興奮劑工作方針,禁止使用興奮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體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
第四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負責並組織全國的反興奮劑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反興奮劑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媒體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開展反興奮劑的宣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有權向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興奮劑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實行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進出口。
第八條生產興奮劑目錄所列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以下簡稱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准文號。
生產企業應當記錄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的生產、銷售和庫存情況,並保存記錄至超過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條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經營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
(一)有專門的管理人員;
(二)有專儲倉庫或者專儲藥櫃;
(三)有專門的驗收、檢查、保管、銷售和出入庫登記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的驗收、檢查、保管、銷售和出入庫登記記錄應當保存至超過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條除胰島素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蛋白同化制劑或者其他?類激素。
第十一條進口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除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書外,還應當取得進口准許證。
申請進口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應當說明其用途。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用途合法的,應當予以批准,發給進口准許證。海關憑進口准許證放行。
第十二條申請出口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應當說明供應對象並提交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提交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的,應當予以批准,發給出口准許證。海關憑出口准許證放行。
第十三條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應當簽定書面委托生產合同,並將委托生產合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委托生產合同應當載明委托企業的國籍、委托生產的蛋白同化制劑或者?類激素的品種、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
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的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四條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的生產企業只能向醫療機構、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和其他同類生產企業供應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
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的批發企業只能向醫療機構、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的生產企業和其他同類批發企業供應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
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的進口單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的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和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供應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
?類激素中的胰島素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供應外,還可以向藥品零售企業供應。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只能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處方應當保存2年。
第十六條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其生產、銷售、進口、運輸和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劑、?類激素和前款規定以外的興奮劑目錄所列其他禁用物質,實行處方藥管理。
第十七條藥品、食品中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生產企業應當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用中文注明『運動員慎用』字樣。
第三章反興奮劑義務
第十八條實施運動員注冊管理的體育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在本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和教練、領隊、隊醫等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反興奮劑的教育、培訓。
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其所屬的運動員和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反興奮劑的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和其他單位,不得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不得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科研單位不得為使用興奮劑或者逃避興奮劑檢查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為其所屬運動員約定醫療機構,指導運動員因醫療目的合理使用藥物;應當記錄並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向相關體育社會團體提供其所屬運動員的醫療信息和藥物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提供運動員名單和每名運動員的教練、所從事的運動項目以及運動成績等相關信息,並為興奮劑檢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對在本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成員的下列行為規定處理措施和處理程序:
(一)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
(二)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的;
(三)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拒絕、阻撓興奮劑檢查的。
前款所指的處理程序還應當規定當事人的抗辯權和申訴權。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將處理措施和處理程序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運動員輔助人員應當教育、提示運動員不得使用興奮劑,並向運動員提供有關反興奮劑規則的諮詢。
運動員輔助人員不得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不得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協助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不得阻撓興奮劑檢查,不得實施影響采樣結果的行為。
運動員發現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四條運動員不得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第二十五條在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持有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
在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接受醫療診斷時,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向醫師說明其運動員身份。醫師對其使用藥品時,應當首先選擇不含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確需使用含有這類禁用物質的藥品的,應當告知其藥品性質和使用後果。
第二十六條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因醫療目的確需使用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的,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申請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運動員應當接受興奮劑檢查,不得實施影響采樣結果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離開運動員駐地的,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報告。
第二十九條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反興奮劑教育,提高學生的反興奮劑意識,並采取措施防止在學校體育活動中使用興奮劑;發現學生使用興奮劑,應當予以制止。
體育專業教育應當包括反興奮劑的教學內容。
第三十條體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及其專業指導人員,不得向體育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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