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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入選國家隊、參加國家隊集訓和比賽是每個運動員和俱樂部的榮譽與應盡的義務。每個運動員都應努力爭取入選國家隊,俱樂部應積極支持運動員入選國家隊。
第二條:必須協調好國內各類聯賽與各級國家隊集訓、比賽時間,建立國內聯賽與國家隊集訓比賽日歷,除特殊情況外,國內聯賽和國家隊集訓比賽時間不變。
第三條:國家一線隊和國奧隊集訓比賽期間,中甲聯賽和足協杯比賽照常進行;國家U20、U17和少年隊集訓比賽期間,國內各級聯賽和杯賽照常進行。
第四條:俱樂部參加洲際比賽(亞洲冠軍聯賽、A3等),如集訓、比賽時間與國家隊、國奧隊時間衝突,原則上,有關運動員應優先參加國家隊、國奧隊集訓和比賽。
第五條:中國足協已為國家隊隊員在集訓、比賽期間購買意外傷殘保險和醫療保險。凡在國家隊訓練比賽中受傷而影響回俱樂部參加比賽的隊員,在當年賽季享受俱樂部上場球員的工資及平均獎金,如果傷勢當年內不能恢復,在傷愈前的其他年度(至運動員30歲),享受俱樂部一線隊的平均工資(此條款應寫入運動員與俱樂部簽署的《工作合同》)。不執行此條款的俱樂部,中國足協有權使用聯賽保證金對有關運動員給予補償。
第六條:俱樂部運動員代表國家隊訓練比賽中嚴重受傷,致使該運動員在聯賽進行中的兩個月內不能代表俱樂部參賽,該俱樂部可不受運動員補摘和補報名額的限制,從本俱樂部預備隊或梯隊補報一名運動員參加當年的聯賽,或在當年運動員更換人次未滿的任何時間內,更換或補報一名外籍運動員。
第七條:凡提出因傷病等原因不能參加國家隊本期集訓的隊員,自國家隊報到之日起至國家隊集訓結束後兩周內,不能參加國內聯賽、杯賽。此外,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將根據具體的情況對有關運動員、俱樂部給予如下處罰:1、對有關運動員、俱樂部給予10000-50000元;2、給予有關運動員追加停賽1-5場的處罰;3、扣除此俱樂部本賽季聯賽積分1-6分的處罰;4、以上處罰可單獨或同時使用;在國家隊集訓期間不努力、嚴重違反隊規而被國家隊給予離隊處罰的,在國家隊處罰期間,將停止該隊員國內外轉會和參加國內外任何比賽的資格;凡代表國家隊在國際比賽中出現嚴重違反隊規行為,除國家隊給予處理外,將同時參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決定》的相關條款給予追加處罰。
第九條:受到俱樂部內部處罰的運動員,中國足協在征調其參加國家隊集訓和比賽前需征求其所屬俱樂部的意見。
第十條:為鼓勵俱樂部培養和輸送更多的國家隊隊員,在轉會費計算公式的轉會系數上,將給予國家隊球員適當傾斜。
第十一條:中國足協將會根據各俱樂部向各級國家隊輸送隊員的質量、數量和對國家隊的支持程度,分別表彰相關俱樂部並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凡在國家隊和國奧隊參加正式世界性比賽並職業運動員經歷超過5年的,可直接參加中國足協主辦的B級教練員培訓,同時在中國足協選派教練員出國學習和選聘教練員時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本規定也是各級各類足球俱樂部參加我國中超、中甲聯賽的准入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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