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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10月17日下午,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開會研究後決定:根據相關的條例和規定,給予沈陽金德足球俱樂部隊助理教練劉宏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3場(2003年甲A聯賽第21、22、23輪),罰款10000元的處罰。具體處罰通知如下:
足紀字(2003)18號
關於全國足球甲級聯賽中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甲級俱樂部:
在10月15日進行的2003年全國足球甲級隊A組聯賽第二十輪第139場四川冠城足球俱樂部隊與沈陽金德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中,沈陽金德足球俱樂部隊助理教練劉宏多次衝出指揮區指責裁判員,被裁判員罰出比賽場地。
在近來的比賽中,劉宏屢次出現指責裁判員的行為,嚴重乾擾了裁判員的工作,並先後兩次被裁判員罰出比賽場地,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給予沈陽金德足球俱樂部隊助理教練劉宏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3場(2003年甲A聯賽第21、22、23輪),罰款10000元的處罰。
上述處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個人罰款由俱樂部代繳,並在30日內匯入中國足球協會銀行帳號,逾期不繳,將加重處罰。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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