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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紀字(2003)12號
關於全國足球甲級聯賽中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甲級俱樂部:
在8月9日進行的2003年全國足球甲級隊A組聯賽第十五輪第100場上海申花SVA文廣隊與深圳健力寶隊的比賽中,上海部分球迷向比賽場內投擲礦泉水瓶等雜物、球迷圍堵客隊車輛並向客隊車輛投擲礦泉水瓶,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根據《全國足球賽區安全秩序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給予上海(申花)賽區警告處罰。
上海(申花)賽區要高度重視安保工作,進一步加強賽場內外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加強對球迷進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教育,做好比賽結束後球迷的疏導工作,防止此類事件再度發生。
希望各賽區以此為戒,切實加強本賽區的安保工作,認真學習和落實《全國足球賽區安全秩序的規定》,利用第二階段聯賽結束後的休整期進行認真的總結,為下階段聯賽順利有序進行打下良好的基礎。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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