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7日上午,姚明訴『可口可樂侵權』一案雙方在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進行了證據交換,並進行了非正式的庭外和解。這是自5月29日徐匯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以來,本案雙方首次在法庭相見。
作為被告的『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拿出的4份證據如下:可口可樂公司與中體經紀管理有限公司的相關合同;中體經紀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籃球協會之間的關系說明;中國籃協與此事相關的規定及文件;可口可樂運用在足球中類似的廣告圖案。
姚明方出示了兩份證據:與侵權有關的可口可樂外包裝一份,於徐匯區某超市購買所得可口可樂的發票一張;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的商標許可合同一份。法院正式開庭的日期目前尚未確定。
一瓶可樂和90頁文件--姚明可樂案昨進行證據交換
7日早上十點,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的組織下,王曉鵬律師代表『姚之隊』,和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和確認工作,並在不展開的情況下對各自及對方的證據提出了各自觀點,以便法院更加明確雙方分歧的焦點。整個過程大約用了一個半小時。
王曉鵬透露,『姚之隊』一方所提供的證據有兩份。一份是印有證明可口可樂侵權行為的飲料包裝,並附有一張證明是在徐匯區某超市購買此飲料的發票。『這是我們所提供的對方侵權事實,並證明了事發地是在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范圍之內。』他說。另一份證據則是可口可樂總公司授權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對其商標使用的許可合同,此為確定侵權主體。
他同時還透露,可口可樂方提供的證據長達90頁左右。『但我認為,他們的這些證據關聯性不夠。他們的第一、二組證據中,認為他們的行為是經過中體公司授權的,可以利用中國男籃國家隊的整體形象。但這並不代表他們就可以不經運動員個人許可使用其個人肖像。』
『對方的第三組證據則是中國籃協和國家體育總局的相關文件。拋開這些文件本身不談,我認為這是一種偷換概念。這些文件只是表明,若要用國家隊運動員的肖像做廣告,必須通過這樣的流程去審批,並不表示運動員本人無權選擇。』
『他們的第四組證據,是可口可樂公司在國外使用如英國國家足球隊運動員集體肖像的產品包裝。對此,我認為這與本案無直接關聯。就像你和第三者同時被我打了一拳,第三者不追究我的責任那是他的事,並不代表你也不能追究。』王曉鵬說。
那麼,整件事情下一步將會如何的發展呢?對此,王曉鵬律師認為有兩種可能,一是可口可樂方願意拿出真正的誠意,在『姚之隊』一方可以接受的前提下,雙方進行庭外調解;另一種可能性就是法庭上見,這將在法院對雙方都進行了電話溝通,並安排時間確認雙方是否需要進行進一步交流後,纔會發生。
『我們目前還沒有看到對方有庭外調解的誠意。說一句「對不起」很簡單,但我的風格是,既然大家都在明處,只要對方有誠意,我們可以留有一定的餘地,但如果是被逼無奈地說「對不起」,而且無法基於真實而且正確的原因,那樣的道歉沒有用。』王曉鵬非常堅定地說道。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