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舉重運動員張國棟、集訓隊員張小剛投放違禁藥物甲睾酮,致使山東舉重隊五名運動員A瓶尿樣呈陽性的事件一經曝光,即在中國體壇引起極大的關注和憤慨。但這一性質極其惡劣的事件,卻因法律依據不足,目前無法對兩名肇事者進行進一步的嚴懲。據來自山東方面的消息稱:由於無法定罪,當地公安機關不得不『變更強制措施』,對張國棟、張小剛由拘留改為監視居住--這兩名犯罪嫌疑人雖然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早已『供認不諱』,但仍然逍遙法外。
記者為此專訪了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李珺律師,請他就此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發表評論。李珺認為:張國棟、張小剛的行為並未觸犯刑律。無論其行為目的或是行為方式,都不同於中國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或是第二百四十三條所規定的『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罪名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也就是說,除《刑法》分則部分所規定的三百四十八條罪名之外,其餘行為都不構成犯罪。李珺介紹,前一段時間,『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傷熊事件』引發了有關確定罪名問題的大討論。盡管劉海洋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公憤,但因無法找到確認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最終只得依據《治安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罰。這正是修改後的《刑法》所確立的『罪名法定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龔建平黑哨案』同樣在最初時落入了法律真空。主要是由於龔建平身份的特殊性,無法將其行為確切地歸類於《刑法》中所列的犯罪,而被媒體所報道的『商業受賄罪』又在《刑法》中根本不存在。為此,最高法院專門出臺了司法解釋,將『黑哨行為』歸類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但李珺稱,盡管張國棟、張小剛的行為目前無法受到刑法的制裁,但五名受害運動員及山東省體育局可針對張國棟、張小剛的侵權行為提起民事侵權之訴。就自身因張國棟、張小剛的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精神、名譽、物質損失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