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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對魯能泰山隊球員王超故意傷人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王超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至此,本案一審終結。
歷城區法院於11月13日和12月11日對此案兩次開庭審理,對一些相關證據進行了認證,並於今天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超歸案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並積極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上判決。
據悉,在法院當庭作出判決後,原告崔女士表示不服。因刑事案件在當事人接到判決書後的第2日起10日內,尚可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通過檢察院提起抗訴,因此該判決是否為最終判決還是個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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