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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運動員馬健以姓名權受到侵害為由,一紙訴狀將北京奧神職業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和北京東景投資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賠人民幣30萬元。
昨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馬健在法庭上稱,1998年至2000年,他曾受聘於北京奧神職業籃球俱樂部,並為俱樂部進行職業比賽。但在2000年賽季中,俱樂部以其在比賽中發揮欠佳為由將其除名,並停發了工資,剝奪上場打球權利,此後馬健與俱樂部再無聯系。2000年7月,馬健與上海東方職業籃球俱樂部簽訂了聘用合同,為這家俱樂部打2001年賽季的職業比賽。但當上海東方俱樂部將馬健作為俱樂部球員向國家體育總局籃球運動管理中心注冊後,北京奧神俱樂部也將馬健作為2001年賽季的球員注冊,並提供了一份有馬健簽名的運動員服役合同書。
馬健認為,兩名被告在合同上虛構、使用了自已的簽名,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也正是由於這份合同書,最終導致自己不能履行與上海東方職業籃球俱樂部新賽季的服役合同,無法得到相應的報酬及福利待遇,從而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為此提出30萬元的索賠。
北京奧神職業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和北京東景投資管理公司當庭表示不同意馬健的訴訟請求,他們稱合同上的簽名是馬健親筆書寫,真實有效,不存在侵犯馬健姓名權的事實。奧神俱樂部從未將馬健除名,雙方的爭議屬勞動爭議,應先仲裁後訴訟。馬健與上海東方俱樂部簽訂的轉會合同,因未經籃管中心批准,故未生效,因此不可能對馬健造成什麼損失。
昨天雙方當事人在審判長主持下,圍繞合同簽訂過程、被告方是否存在侵犯馬健姓名權的行為以及馬健的損失情況等三部分內容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對於雙方爭議較大的馬健簽名,法官當庭宣讀了北京市法庭科技鑒定研究所出具的鑒定結論,鑒定為合同中簽名真實,但合同不是一次裝訂形成。
經過一下午的審理,由於原被告雙方意見差距較大,當庭未達成調解協議,主審法官宣布休庭,此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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