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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持劍按規則以劈刺動作進行攻防格斗的一項體育運動,包括花劍、重劍、佩劍3個劍種。
場地設備:
①擊劍比賽場地可由木、橡膠、塑料、金屬網或以金屬做基礎的材料制成。要求平整。寬度為1.80?2米,長度為14米。設有中線,兩條離中線2米的准備線及兩條離中線7米的端線。用『信號』或用不同的顏色區分出場地兩端的2米『警告區』,以示意運動員距離端線還有2米。兩端有1.50?2米的延伸部分。金屬網應鋪滿場地的全部及其延伸部分,使劍擊中場地時電動裁判器不會顯示信號。常用擊劍臺,低臺約高10厘米,決賽臺高度為30?50厘米,其兩端要有斜坡。②擊劍運動員穿戴用具,包括外衣褲、內衣、襪、護胸、鞋、手套、金屬衣(金屬背心)、面罩等。衣褲用棉布或尼龍織物制成,其主要部位必須是800牛頓抗力的織物構成,其餘部位可用350牛頓抗力的織物構成。外衣為長袖高領緊身服,內衣為無領短袖。褲長及膝蓋下,緊扣。襪是白色長統襪,固定在膝下。女運動員加戴硬質材料或金屬材料制成的護胸。鞋有專用擊劍鞋,也可用軟底球鞋。手套為羊皮制品,長統。花劍、佩劍比賽時運動員在上衣外應穿金屬衣(或金屬背心)。要求在運動員做各種動作時此金屬衣都能覆蓋住有效部位,金屬衣應有良好的導電性能,裡面應絕緣。面罩,又稱護面,用金屬絲編織成網狀,用以保護運動員的面部。罩內有護圈、固定裝置和護頸。網眼應能承受12公斤壓力而不變形。佩劍面罩的護頸整面用與金屬服同樣的面料,應有良好的導電性能,裡面應絕緣。③裁判器材包括裁判器、拖線盤、重復燈及附設報分燈。拖線盤是一個卷線筒,內有發條彈簧,可使電線隨運動員移動而伸縮。連接電纜使拖線盤與裁判器連接。袖線是連接電動劍和拖線盤的電線,從運動員背後拖線盤插座通過運動員外衣,自袖口穿出,與電動劍相連接。重復燈將裁判器的擊中燈光信號放大。花劍、重劍、佩劍裁判器以及聯合裁判器,能將運動員被擊中的信號用燈光顯示出來。花劍裁判器有4個燈,一側是白燈和紅燈,另一側是白燈和綠燈。白燈顯示擊中無效部位,紅、綠燈顯示擊中有效部位。相互擊中在2秒鍾之內兩側燈都顯示,裁判員根據優先裁判權規則進行判決。重劍、佩劍裁判器只有紅燈和綠燈,同側燈顯示同側運動員被擊中。報分燈是以燈光數目或數字燈來表示運動員擊中劍數(即得分數)的記分設備,上附警告燈,用以表示運動員犯規。
女士一般演練花劍或重劍。男士演練花劍,重劍或佩劍。自九七和九八年以來,也有女士佩劍的表演性比賽。 三種武器的有效擊中點及比賽規則亦有不同,故每種武器都有其競技特點。相比而言,花劍更具運動性,佩劍速度最快,重劍則更需要技巧和准確性。 按規則,循環賽在四分鍾內五次擊中,淘汰賽在九分鍾內十五次擊中。最先擊中對方達有效次數,或在到時後擊中對方次數多者為勝。 比賽在一點五到一點八米寬,十四米長的劍道上來進行。擊中由電子儀器記錄並顯示。劍道旁的裁判為主裁判,他必須在花劍和佩劍比賽中,雙方同時擊中時,決定誰有『擊中優先權』。
項目介紹
佩劍
擊劍項目之一。1896年第1屆奧運會即已列為正式比賽項目,但僅設男子項目。比賽用劍由劍柄、劍身和護手盤組成。劍全長不超過105厘米,其中劍身最長為88厘米,劍柄最長為17厘米,劍重量不超過500克。劍身為鋼材制成,有劍刃和劍背,其橫斷面為梯形。護手盤為圓形,其劍刃一側成月牙形,用以保護手指。比賽時,可以用劍尖刺,也可以用劍刃、劍背劈打,但禁止用護手盤劈打。劈、刺的有效部位是腰帶以上的上肢、頭部、頸部和軀乾。
正式比賽時,運動員必須穿金屬衣、戴外面導電的護面,一條導線把護面和金屬衣連接。當擊中有效部位時,電動裁判器顯示彩色燈,擊中無效部位不顯示信號。當雙方相互擊中有效部位時,主裁判按優先裁判權規則進行判決。若雙方同時進攻,又同時擊中有效部位(裁判器兩側均亮彩燈)時,應判『互中』。第一次『互中』,裁判員向雙方同時提出警告,如警告後在本場內再出現『互中』時,裁判員采取抽簽法確定某方為先享有一次再『互中』時的優先裁判權。在此後交鋒中,享有優先裁判權的甲方再遇到『互中』時,甲方得1分。如甲方沒有擊中乙方,而被乙方擊中有效部位,則乙方得1分。抽簽後不論是因為『互中』或其他行動而判一方被擊中1劍時,『互中』的優先裁判權就轉換給對方。如再判一方被擊中,即撤消優先裁判權。又出現『互中』時,再重新抽簽確定優先裁判權。佩劍由於動作幅度大、速度快,對運動員的應變能力要求很高。
花劍
擊劍項目之一。1896年第1屆奧運會即已列為正式比賽項目。從1924年第8屆奧運會起增設女子項目。比賽用劍在劍柄構造上有3種形式,即直柄式(法國式),橫梁式(意大利式),手槍式(比利時式)。劍由劍柄、劍身和護手盤組成。劍全長不超過110厘米,其中劍身最長為90厘米,劍柄最長為20厘米,劍重量不超過500克。劍身為鋼材制成,橫斷面為長方形。護手盤為圓形,裝於劍身與劍柄之間,最大直徑為12厘米,不得偏心。合格的電動花劍,劍頭彈簧承受的壓力必須大於500克,這樣纔能使裁判器顯示信號。劍身前端包有15厘米長的絕緣物,劍柄與劍身、護手盤絕緣。
花劍只能刺,不能劈打,刺中有效部位為身體的軀乾部分,四肢與頭部均為無效部位。正式比賽時,運動員必須穿上能覆蓋有效部位的金屬背心。當擊中金屬背心時,電動裁判器顯示彩色燈,擊中無效部位就顯示白色燈。互相擊中時,主裁判按優先裁判權規則進行判決。如雙方同時進攻,又同時擊中(或一方未中)無效部位,不作判決,比賽繼續。由於花劍較輕便,刺中有效部位面積小,所以比賽多突出技術和技巧。
重劍
擊劍項目之一。1900年第2屆奧運會開始列為正式比賽項目。只設男子項目。比賽用劍由劍柄、劍身和護手盤組成。劍全長不超過110厘米,其中劍身最長為90厘米,劍柄最長為20厘米,劍重量不超過770克。合格的電動重劍,劍頭彈簧承受的壓力必須大於750克,這樣纔能使電動裁判器顯示信號。劍身為鋼材制成,其橫斷面為三棱形,每個面的最大寬度為2.4厘米。護手盤為圓形,其深度為3?5.5厘米,最大直徑為13.5厘米,偏心度最大為3.5厘米。重劍只准刺,不准劈打。刺中有效部位為全身,而手臂、腿、腳是攻擊的主要目標。刺中有效部位時,裁判器只顯示紅色或綠色的燈。只有在1/25秒至1/20秒的時間內相互刺中時,兩側裁判器纔同時顯示出信號。若先後刺中的時間差超過1/20秒,則只有先被刺中的一側顯示信號。由於刺中部位大,又無優先裁判權規則,所以運動員在比賽時比較謹慎,重視時機的選擇。現代五項運動比賽中,擊劍項目為重劍,並以刺中1劍決定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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