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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跳水運動技術水平,調動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的積極性,挑選代表我國最高水平的跳水運動員參加世界大賽依據《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
第三條 跳水項目參加世界大賽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選拔原則,采用通過幾次國內、國際比賽成績積分排列確定名單,同時綜合評價運運員心理、意志品質等因素,以比賽積分選拔為主、綜合評價為輔的選拔方式。
第四條 跳水項目的世界大賽指奧運會、世界游泳錦標賽、世界杯跳水賽和亞運會跳水比賽,運動員參加上述比賽必須進行選拔。
第五條 比賽積分決定參加世界大賽各單項比賽的第一個選,獲得積分第一名的選手原則上可直接入選,特殊情況下(如為備戰奧運會的需要等)由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領導決定是否納入綜合評價的序列。綜合評價是在運動員積分的基礎上,綜合評價前若乾名運動員的印象得分、訓練水平、穩定程度、意志品質、大賽經驗等要素,決定參加各單項比賽的第二人選和後補人選。
第六條 計算比賽積分的辦法如下:
(一)世界大賽前一年的全國跳水冠軍賽、錦標賽、全運會預選賽、全運會決賽、中國國際跳水公開賽以及大型世界跳水賽作為計算選拔積分的比賽,由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運管理中心根據情況確定其中的二至五次比賽計算積分。
(二)積分附後。
(三)由於特殊情況未能參加全部選拔積分比賽的個別優秀運動員,由選拔領導小組酌情考慮參加綜合評定。
第七條 綜合評價由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業務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指標(包括對跳水運動員印象得分、訓練水平、穩定程度、意志品質、大賽經驗等),由國家跳水集訓隊隊委會依據指標進行評定。按照世界大賽的比賽等級和鍛煉隊伍的需要,在以下積分名次中綜合評價確定另一名選手:
(一)奧運會(第二至第四名);
(二)世界游泳錦標賽(第二至第四名);
(三)世界杯賽(第二至第六名)
(四)亞運會(第二至第八名)
第八條 在積分相同或綜合評價有爭議難以確定人選的情況,為避免矛盾,選拔小組有權決定采用增加附加賽的辦法進行最後的選拔。附加賽的選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 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為備戰各項大賽成立的專門的領導小組,負責最後審查選拔工作,並根據積和綜合評價,決定參賽運動員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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