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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紀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紀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紀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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