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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按照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及國際游聯的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全國游泳運動的各項工作;積極有效地推動全國群眾性游泳運動的廣泛開展;監督、檢查、指導全國競技游泳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工作;不斷擴大全國游泳運動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亞洲與世界游泳運動的進步。
(一)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和國際游泳運動的發展現狀,研究制定全國游泳運動的發展規劃、各項管理法規和訓練競賽制度;
(二)管理全國游泳運動的各項業務活動,促進全國群眾性游泳活動與競技游泳運動的協調發展;
(三)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主辦或委托會員承辦全國性或國際性的各類比賽活動;
(四)參加國際游聯、亞游聯或委托組織舉辦的有關活動,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
(五)發現和培養高水平游泳運動人纔,選拔高水平運動員完成國家交給的各項比賽任務;
(六)審批本會所屬各工作機構提出的各項規定,並上報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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