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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裁判員宣判『重發球』,用於中斷比賽。
16.1 遇不能預見或意外的情況,應重發球。
16.2 除發球外,球過網後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應重發球。
16.3 發球時,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同時違例,應重發球。
16.4 發球員在接發球員未做好准備時發球,應重發球。
16.5 比賽進行中,球托與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離,應重發球。
16.6 司線員未看清,裁判員也不能作出決定時,應重發球。
16.7 『重發球』時,最後一次發球無效,原發球員重新發球(規則14的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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