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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把球拍的各部分如規則5.1.1至5.1.7所述。
5.1.1 球拍由拍柄、排弦面、拍頭、拍杆、連接喉組成整個框架。
5.1.2 拍柄是擊球者握住球拍的部分。
5.1.3 拍弦面是擊球者用於擊球的部分。
5.1.4 拍頭界定了拍弦面的范圍。
5.1.5 拍杆通過規則5.1.6所述的部件連接拍柄與拍頭。
5.1.6 連接喉(如果是這樣的結構)連接拍杆與拍頭。
5.1.7 拍頭、連接喉、拍杆和拍柄總稱拍框。
5.2 拍框總長度不超過680毫米,寬不超過230毫米。
5.3.1 拍弦面應是平的,用拍弦串過拍頭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編織而成。變質的式樣應保持一致,尤其是拍面中央的編織密度不得小於其他部分。
5.3.2 拍弦面長不超過280毫米,寬不超過220毫米。
5.3.3 不論拍弦用什麼方式拉緊,規定拍弦伸進連接喉的區域不超過35毫米,連同這個區域在內的整個拍弦面長不超過330毫米。
5.4.1 球拍不允許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為了防止磨損、斷裂、振動,或調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預防球拍脫手而將拍柄系在手上的繩索;但尺寸和位置應合理。
5.4.2 不允許改變球拍的規定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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