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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運動員的權利和責任
1.運動員有權:
a.要求准確、公正地根據評分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其表演進行評分。
b.要求提供安全的比賽條件和符合國際體聯要求的比賽器材。
c.在吊環和單杠比賽開始時,運動員可以被教練員和運動員幫助成倒立姿式。
d.在吊環、跳馬、雙杠和單扛項目上,要求一個現場的保護者
e.當運動員第一次或第二次從器械上掉下時,最多可以有30秒的時間休息。
f.當運動員第一次或第二次從器械上掉下,或者第一次跳與第二次跳的之間,允許有30秒的休息時間,在此期間運動員可以站著擦鎂粉,可以調整個人的裝備,也可以與教練員交談。
g.戴繃帶和護掌等其他合理的、正常的護具。
h.在每組比賽即將開始前,每個項目運動員都應該有一次性熱身(每個項目每名運動員最多只能有30秒),或者根據該項比賽的技術規程來規定熱身。
i.當運動員即將進行比賽30秒前,裁判長要給出一個明顯的信號(在國際體聯的正式比賽中,發出綠色信號)
j.在提交新動作後,運動員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收到書面的難度確定。
k.如果不是由運動員可以控制的原因中止了比賽,該運動員在經過合理的何處後,可以重新作他的成套動作。
l.運動員可以要求比賽裁判長將單杠或雙杠調高到運動員自己身材的高度,類似要求不會被無理拒絕。
m.出於個人原因,運動員可以向比賽裁判長提出要求,短暫離開比賽館,這類要求不能被不合理地拒絕。
n.運動員表演結束後,根據特定的評分規則,運動員有權要求得到他們的分數。
2.運動員有以下的責任
a.
了解評分規則的內容,正確地規范自己的行為。
b.如果運動員要求評定完成新的動作,運動員或者教練員必須要賽臺訓練24小時前,以書面形式向比賽裁判長提出這一要求。
c.如果運動員要求調整單杠或吊環高度以適合自己的身高,運動員或者是教練員必須要在賽臺訓練24小時前,以書面形式向比賽長提出這一要求。
d.運動員要根據以下規定,著裝:
1)在團體賽和小組賽中,運動員要穿統一顏色的背心和短褲,表現出同一隊伍的特征。
2)在鞍馬、吊環、雙杠和單杠比賽中,運動員必須穿長褲和與長褲顏色完全相同的襪子。長褲不能是黑色的,也不能是深綠、深藍或深褐色。
3)在自由體操和跳馬比賽中,運動員可以穿短褲,也可以赤腳;但是如果穿長褲,就要穿襪子。
4)所有單項比賽中,運動員必須穿背心。
5)所有單項比賽中,運動員都可以選擇是否穿體操鞋。
6)運動員必須要佩帶組織者提供的正確號碼。
7)運動員必須根據最新的國際體聯規則,穿戴有國家標志和徽記的背心。
8)運動員必須要限制穿戴圖案、廣告和商業贊助的標志。根據國際體聯最近頒布的規定和該項賽事的有關規定。
e.運動員在完成其成套動作前,要以保持適當的姿式向單項裁判長致意(一只手臂向上);在一套動作結束後,也向單項裁判長致意。
f.確保其繃帶、護掌和其他護具沒有損壞,並且不損害動作完成的美觀。
g.在比賽中,不能與正在執法的裁判進行交談。
h.不能改變器械的高度。
i.不能延遲比賽,完成動作後不能重新登上賽臺,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力或者損害其他參加者的權利。
j.不能有其他不遵守紀律或辱罵他人的行為
k.必須要參加舉行的發獎儀式。
第3條
教練員的權利和責任
1.教練員有權
a.幫助所負責的運動員或運動隊上交難度申報表或關於提昇器械高度和新動作的書面要求。
b.在熱身階段,幫助所負責的運動員和運動隊。
c.幫助運動員或者運動隊准備比賽的器械。
d.在吊環和雙杠比賽中,托舉運動員成倒立姿式。
e.在吊環、跳馬、雙杠和單杠比賽中,現場保護運動員。
f.在運動員第一次或第二次從器械上摔下,或者第一次跳與第二次跳的之間,在30秒的休息時間內,可以幫助或者提醒運動員。
g.在所負責的運動員或運動隊完成了動作後,教練員要求立即宣布運動員的得分,或者根據該項比賽的特殊要求執行。
2.教練員有責任
a.了解評分規則的內容,正確地規范自己的行為。
b.根據技術規程,教練員要提交團體比賽順序和其他所需的信息。
c.不能改變器械的高度。
d.不能延遲比賽,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或者損害他人的權利。
e.在運動員完成動作時,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與運動員說話,也不能為他提供幫助。
f.在比賽中,不能與正在執法的裁判進行討論。
g.不能有其他不遵守紀律或辱罵他人的行為
h.必須要參加舉行的發獎儀式。
第4條
運動員和教練員不正當行為的處罰
1.違反第二條和第三條有關規定的一般處罰,如果是行為違規就從最後得分中扣除0.2;如果是器械違規,就從中扣除0.3分。處罰是從最後得分中扣除。
2.第4.5條中,列出了其他可以可能出現情況的處罰。
3.除非特殊情況,這些處罰由單項裁判長從成套動作的最後得分中扣除。
4.在個別極端情況下,運動員或教練員可以被逐出比賽。
5.運動員違規和相應的判罰如下:
違規行為
處罰
行為方面的違規
沒有允許進行現場保護
最後得分扣0.2
違反著裝規定
最後得分扣0.2
(每次犯規和每名運動員)
成套動作開始或完成後沒有向裁判示意
最後得分扣0.2
開始做動作超過30秒
最後得分扣0.2
失敗後,超過30秒後纔繼續做動作
成套動作在失敗時終止
完成動作後,再次登上賽臺
最後得分扣0.2
在完成動作中,教練員與運動員說話
最後得分中扣0.2
其他不遵守紀律或者罵人行為
從正在進行的單項或者前一個單項中扣0.2分
器械方面的違規
跳馬時超過25米的助跑距離
從(該次跳)最後得分中扣0.3
沒有放置為腱子上板准備的安全套
最後得分為零
在雙杠比賽中不正當放置起跳板
最後得分中扣0.3
在跳馬比賽中不正當使用附加墊
或需要用時沒有使用
最後得分中扣0.3
沒有得到允許昇高或者改變器械
最後得分中扣0.3
其他個人違規
沒有得到允許離開比賽區
比賽燈後,取消比賽資格
不參加發獎儀式
取消團體和個人成績和最後得分
沒有出示信號或綠燈沒亮就開始做動作
最後得分為零
全隊違規
某項比賽的順序錯誤
最後的團體得分扣1.0分
教練員出現不受紀律或粗野行為
最後的團體得分中扣1.0分(可能在比賽中扣除)
第5條
男子技術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
1.在國際體聯的正式比賽中,國際體聯男子技委會成員要發揮以下作用:
a.男子技委會主席或者其代表人擔任比賽裁判長。他的責任包括:
1)根據技術規程的規定,處理比賽中出現的申訴。
2)召集和主持裁判員會議和裁判員培訓
3)執行裁判員規定和技術規定中有關比賽方面的規定。
4)處理提出的評定新動作的要求、提高單杠和吊環的高度的要求、離開比賽區的要求以及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
5)履行該項技術規程中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b.男子技委會成員或者其他代表擔任各個單項裁判組的裁判長。他們的職責如下:
1)主持和檢查A組和B組裁判的活動。
2)協助所有的裁判會議和裁判培訓。
3)履行第10條所規定的功能。
第6條
裁判員的權利和職責
1裁判組的每名成員都要履行以下職責:
a.擁有並且透徹理解評分規規則,技術規程和其他必須掌握的技術信息,以使他能夠在比賽中履行自己的職責。
b.要擁有當前有效的、其參加比賽所必須的、與其裁判工作相對應的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證書。
c.要成為現代體操運動的專家,要理解每一項規則的內容、目的、解釋和運用。
d.要客觀、准確、一致、誠實、公正和迅速地評價每名運動員的表現。
e.要參加所有培訓課程和裁判員會議,參加國際體聯正式比賽的賽臺訓練。
f.遵守相應機構制定的組織工作或者裁判工作的規定。
g.在比賽時,要有良好的准備工作,充分的休息,保持清醒的頭腦,還要有正確的著裝(深藍色上衣,灰色褲子和帶領帶的淺色襯衣)。除非進行其他培訓,至少在比賽前一小時到場。
h.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完成A組裁判和B組裁判的職能。
i.要有能力完成各種所需的技術職能,包括
.正確地填寫所需的計分表
.使用所需的電腦或者機器設備
.有利於比賽有效進行
.與其他人員有效聯絡
j.在比賽中,裁判員要座在指定座位上,不允許與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進行接觸和交談。
k.要一如既往地保持職業風范,以促進體操運動的發展。
l.履行第10.1條(A組裁判)和10.3條(B組裁判)中所規定的職責。
2.根據當前的裁判規定和比賽的技術規程對不當評分和行為進行處罰。
3.當比賽裁判委員會主席介入單項裁判組或者仲裁委員會作出對裁判員不利的決定時,裁判員有權以書面的形式向比賽裁判委員會裁判長提出抗議。
第7條
裁判員誓言
在國際體聯正式比賽和其他重大比賽中,裁判組和裁判員要一起宣誓尊重裁判員誓言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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