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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球
發球隊員必須在第一裁判員鳴哨5秒鍾內,將球拋起或持球手撤離,在球落地前,用一只手或手臂的任何部分將球擊出。如球未觸及發球隊員而落地,則被認為是一次發球試圖。在發球試圖後,第一裁判員應及時鳴哨允許再次發球,發球隊員必須在再次鳴哨後的3秒鍾內將球發出。發球隊員在擊球時或擊球起跳時,不得踏及場區(包括端線)或發球區以外的地面。擊球後,可以踏及或落在場區內或發球區以外。在每一次發球時都允許有一次發球試圖。
(二)隊員的場上位置
在發球隊員擊球時,雙方隊員必須在本場區內各站兩排,每排三名隊員。發球隊員不受場上位置的限制。隊員的位置是根據其腳的著地部位來判定的,每一名前排隊員至少有一只腳的一部分,比同列後排隊員的雙腳距中線更近;每一名右邊(左邊)隊員至少有一只腳的一部分,比同排中間隊員的雙腳距場地的右(左)邊線更近。在發球隊員擊球的一剎那,場上隊員腳的著地部位必須符合其位置要求。在發球後,隊員可以在本場區和無障礙區的任何位置上。
(三)網下穿越
在不妨礙對方比賽的情況下,允許隊員在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允許隊員的一只腳或雙腳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腳的一部分還接觸中線或置於中線上空。除腳以外,不允許隊員身體的任何其他部分接觸對方的場區。在比賽中斷後,隊員可以進入對方場地。
(四)觸網
新規則規定觸網為犯規,但隊員在無試圖擊球的情況下偶爾觸網不算犯規。所謂無試圖擊球,意指已經完成了擊球動作和擊球試圖。如完成扣球動作或掩護扣球動作之後,偶爾觸網則不算犯規。
(五)進攻性擊球
進攻性擊球指除發球和攔網外的其他所有直接向對方的擊球。當球的整體通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到對方隊員,則完成了進攻性擊球。前排隊員可以對任何高度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但觸球時必須在本場地空間。後排隊員則允許在後場區對任何高度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但起跳時腳不得踏及或越過進攻線,擊球後可以落在前場區。如果後排隊員在前場區完成進攻性擊球,在觸球時,球的一部分必須低於球網上沿。
(六)攔網
攔網是指隊員靠近球網,將手伸向高於球網處阻擋對方來球的行動。
觸及到球的攔網行動則完成了攔網。只有前排隊員允許完成攔網,後排隊員不得完成攔網。如後排隊員將球攔回,則為犯規。如攔球到本方場區,則為本隊的第一次擊球。前排隊員的攔網觸球不算作本隊的一次擊球,因此本隊攔網後還可以再擊球三次。攔網時,隊員可以將手或手臂伸過球網,但不得影響對方擊球,過網攔網觸球應在對方隊員完成進攻性擊球之後。在一個攔網動作中,允許球迅速而連續地觸及一名或更多的攔網隊員。
(七)比賽中的擊球
規則規定隊員的身體任何部位都允許觸球。但球必須被擊出,不得接住或拋出,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反彈,如果隊員違反了上述規定,則判為持球。
規則規定球必須同時觸及身體的不同部位,如果球先後觸及隊員身體的不同部位,則為連擊犯規。但是在攔網動作中,允許同一隊員或同一攔網中的不同隊員,在一個單一的動作中連續觸球。在球隊的第一次擊球時,允許隊員身體的不同部位在同一擊球動作中連續觸球。第一次擊球指接發球、接進攻性擊球、接本方攔起的球和接對方攔回的球。而在本隊第二次和第三次擊球時,則不允許球連續觸及身體的不同部位。
規則雖然由以上三個部分組合而成,但它們是一個整體。我們在掌握每部分內容的同時,更要將三部分的內容有機地結合起來。這樣纔能更好地了解規則,理解規則,以至更好地去執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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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足踢球的
七)比賽中的擊球
“規則規定隊員的身體任何部位都允許觸球”。
請問行家:是否可以用足踢球?完全可以
“規則規定隊員的身體任何部位都允許觸球”是不對的,1941年修訂的國際排球規則是這樣規定觸球的,“隊員可用膝關節以上身體任何部位觸球”
主攻二傳打過對方出界的球是否有效
請詳細說明傳球的標準動作,特別是手指、手腕的發力方向。
請問我在攔網時手臂伸過球網,並在對方擊球時有下壓動作,但並未影響對方擊球,那這個動作算不算過網擊球?
任何時候都可以踩中線,但是不可以整隻腳過線。扣球得分後發球之前的死球時間就無所謂了.
在比賽前,第一裁判員也第二裁判員應該做什麼工作?
扣球結束後,落地時腳可以踩中線嗎?
在不能用手的情況可以用腳踢,在非正常的情況下可以!不過一半都是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