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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記錄表
B.1 第8圖中所示的記錄表是經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批准的。
B.2 它由1張正頁和3張副頁組成,每一張顏色均不同。正頁是白色的,交國際籃聯。第一張副頁是藍色,交給競賽的組織部門;第二張副頁是粉紅色,交給勝隊;最後一張副頁是黃色,交給負隊。
注:1.建議記錄員使用兩種不同顏色的筆,第1節和第3節用一種,第2節和第4節用一種。
2.記錄員可以用電子的方式准備和完成。
B.3 在比賽開始前至少20分鍾時,記錄員要按下列樣式准備記錄表:
B.3.1 他應在記錄表頂部的空間內登入兩隊的名稱。第一隊應總是當地(主)隊。
對於聯賽或在中立球場的比賽,第一隊應是秩序冊前的隊。
第一隊應是『A』隊,第二隊應是『B』隊。
B.3.2 然後,他應登入:
·競賽的名稱。
·比賽的序號。
·比賽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姓名。
B.3.3 接著他應使用由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提供的成員名單來登入雙方球隊成員的姓名。『A』隊應佔據記錄表的上部,『B』隊佔據下部。
B.3.3.1 在第一欄內,記錄員應登入每一隊員證件的號碼(最後3位數字)。對於聯賽,隊員的證件號碼只應在該隊首場比賽時填寫。
B.3.3.2 在第二欄內,在比賽期間隊員佩戴的相應號碼的旁邊,記錄員應登入每一隊員的姓名,都用印刷體字母。球隊的隊長由在他的姓名後面登入(CAP)來表示。
B.3.3.3 如果一個球隊出場少於12名隊員,記錄員應用直線將不參與比賽的隊員的證件號碼、姓名、號碼等空格劃掉。
B.3.4 在每隊表格的底部,記錄員應登入(用印刷體字母)該隊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姓名。
B.4 在比賽前至少10分鍾時,雙方教練員應:
B.4.1 確認他們的名單,包括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
B.4.2 確認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姓名。
B.4.3 指明比賽開始時上場的5名隊員,並在隊員號碼旁邊的『上場隊員』欄內畫一小『×』。
B.4.4 在記錄表上簽字。
『A』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上述資料。
B.5 在比賽開始時,記錄員應在每一隊比賽開始時上場的5名隊員的『×』上圈上圓圈。
B.6 在比賽期間,當替補隊員第一次進入比賽時,記錄員應在隊員號碼旁邊的『上場隊員』內畫一個小『×』(不套圓圈)。
B.7 暫停
B.7.1 被准許的暫停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通過在球隊名稱下適當的空格內填入每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的分鍾。
B.7.2 在每半時和決勝期結束時,未用過的空格用適當的兩條平行的橫線標示。
B.8 犯規
B.8.1 隊員犯規可能是侵人的、技術的、違反體育道德的或取消比賽資格的,應登記在該隊員的名下。
B.8.2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的犯規可能是技術的或取消比賽資格的,應登記在教練員的名下。
B.8.3 所有的犯規應按下述登記:
B.8.3.1 侵人犯規應登入『P』來表示。
B.8.3.2 隊員的技術犯規應登入『T』來表示。
B.8.3.3 教練員因他自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的技術犯規應登入『C』來表示。第二次同樣的技術犯規也應登入『C』來表示,隨後在剩餘的空格內登入『D』。
B.8.3.4 教練員因任何其它原因的技術犯規應登入『B』來表示。
B.8.3.5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應登入『U』來表示。第二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也應登入『U』來表示,隨後在所有剩餘的空格內登入『D』。
B.8.3.6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登入『D』來表示。
B.8.3.7 包含罰球的任何犯規,應在『P』、『T』、『C』、『B』、『U』或『D』的旁邊加上相應的罰球次數(1、2或3)來表示。
B.8.3.8 對雙方球隊包含嚴重程度相同的罰則並按第42條(特殊情況)被抵消的所有犯規,應在『P』、『T』、『C』、『B』、『U』或『D』的旁邊登入一個小『C』來表示。
B.8.3.9 在每一節結束時,記錄員應在已經被用過的和那些還未被用過的方格之間畫一粗線。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記錄員應用一粗橫線將剩餘的空格劃掉。
B.8.3.10 取消比賽資料的犯規舉例: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第39條)判罰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按如下所示記錄。在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個人的所有剩餘的犯規空格內應登入『F』。
如果只有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
Coach: LOOR, A. |
D2 |
F |
F |
Assistant Coach MONTA, B. |
如果只有助理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
Coach: LOOR, A. |
D2 | ||
Assistant Coach MONTA, B. |
F |
F |
F |
如果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都被取消比賽資格:
Coach: LOOR, A. |
D2 |
F |
F |
Assistant Coach MONTA, B. |
F |
F |
F |
如果該替補隊員少於4次犯規,則在所有剩餘的犯規空格內應登入『F』。
003 |
SMITH,E. |
6 |
× |
P2 | P2 |
F |
F |
F |
如果這是替補隊員的第5次犯規,則在最後的犯規空格內應登入『F』。
002 |
JONES,M. |
5 |
× |
T2 | P3 | P1 | P2 |
F |
如果該逐出的隊員已發生了5次犯規(犯規出局),則應在最後的犯規後面的欄內登入『F』。
015 |
RUSH,S. |
11 |
× |
T2 | P3 | P2 | P1 | P2 |
F |
除上述隊員Smith,Jones和Rush的例子外或如果一位隨隊人員被取消比賽資格,還應登入一起技術犯規:
Coach: LOOR, A. |
B2 | ||
Assistant Coach MONTA, B. |
注:按照第39條的規定,技術的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應作為全隊犯規計算。
B.8.3.11 替補隊員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包括第39條)應按如下記錄:
001 |
MAUER,F. |
4 |
× |
D |
和
Coach: LOOR, A. |
B2 | ||
Assistant Coach MONTA, B. |
B.8.3.12 對助理教練員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包括第39條)應按如下記錄:
Coach: LOOR, A. |
B2 | ||
Assistant Coach MONTA, B. |
D |
B.8.3.13 對一名第5次犯規以後被逐出的隊員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包括第39條)應按如下記錄:
015 |
RUSH,S. |
11 |
× |
T2 | P3 | P2 | P1 | P2 |
D |
和
Coach: LOOR, A. |
B2 | ||
Assistant Coach MONTA, B. |
B.9 全隊犯規
B.9.1 在記錄表中,每一節有4個空格(緊靠球隊的名稱下面,隊員的姓名上面)供登入全隊犯規用。
B.9.2 每當一名隊員發生了一起侵人的、技術的、違反體育道德的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記錄員應使用一個大『×』依次在指定的空格內標示,對那名隊員的球隊記錄犯規。
B.10 累積分
B.10.1 記錄員應記錄兩隊按時間順序得分的累積分。
B.10.2 記錄表上有4個累積分欄。
B.10.3 每一欄再被分成4行。左邊的兩行給『A『隊,右邊的兩行給『B』隊。中間行是給每個球隊的累積分(160分)。
記錄員應:
·首先,在剛得分隊所累積的新的得分總數上對任一有效的投籃得分畫一斜線/以及對任一有效的罰球得分涂一實圓●。
·然後,在新的得分總數同一側的空格內(在新的/或●旁邊)登入投籃或罰球得分的隊員號碼。
B.11 累積分:附加說明
B.11.1 隊員的3分投籃得分應通過畫一圓圈套住該隊員的號碼來記錄。
B.11.2 隊員無意地投入本方球籃的得分應作為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得分來記錄。
B.11.3 當球沒有進入球籃的得分(第31條——乾涉得分和乾擾)應作為試投隊員的得分來記錄。
B.11.4 每節比賽結束時,應分別畫一粗體圓圈『○』套每一隊的最後得分數上,並在這些分數下面以及得這些最後分數的每一隊員號碼下面畫一粗橫線。
B.11.5 在每節開始時,記錄員應從得分中斷處繼續按時間順序記錄累積分。
B.11.6 每當可能,記錄員應與公開的記錄板核對他的累積分。如果有不一致,並且他的記錄是正確的,他應立即采取行動去改正記錄板。如果有疑問或其中一隊對改正有異議,球一成死球並比賽計時鍾停止時就通知主裁判員。
B.12 累積分:總結
B.12.1 在比賽結束時,記錄員應在每一球隊的最終得分數下面以及得這些最後分數的每一隊員號碼下面畫兩條粗橫線。而且,為了劃掉每一隊的剩餘數字(累積得分),他應畫一斜線到該欄底部。
B.12.2 在每節結束時,記錄員應在記錄表下端的適當區間內登入那節的比分。
B.12.3 比賽結束時,記錄員應登入最後比分和勝隊的名稱。
B.12.4 在助理記錄員、計時員和24秒鍾計時員在記錄表上用印刷體字寫入姓名後,記錄員應在其上寫入姓名。
B.12.5 一旦副裁判員簽字,主裁判員應最後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這個舉動結束了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
注:如果某隊長在記錄表抗議格內簽字(使用標示『球隊抗議隊長簽名』的空格),記錄臺人員和副裁判員應在主裁判員的處理中留下,直到他允許大家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