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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裁判員、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
45.1裁判員應是一名主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裁判員。他們由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45.2記錄臺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鍾計時員。
45.3一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臺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5.4擔任一場比賽的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一隊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45.5裁判員、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45.6裁判員的服裝應有裁判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45.7裁判員和記錄臺人員應著裝一致。
第46條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46.1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表並確認記錄臺人員。
46.3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6.4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46.5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46.6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46.7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46.8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46.9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46.10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46.11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臺人員商量。
46.12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46.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第47條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7.1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臺、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47.2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47.3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7.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47.5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47.6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47.7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第48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職責
48.1應給記錄員提供記錄表,他應:
·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參加比賽的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當有關比賽開始時上場的5名隊員、替換或隊員的號碼違反規則時,他應盡快通知最靠近的裁判員。
·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以及累積得分。
·記錄登記在每個隊員名下的犯規。當登記任一名隊員第5次犯規時記錄員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他應記錄登記在每一教練員名下的犯規,當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時,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某隊員已發生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並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登記暫停。當某隊已提出暫停請求,在下次暫停機會時通知裁判員。當裁判員在該半時或決勝期中不再有剩餘暫停時,他應通過裁判員通知該教練員。
·操作交替擁有箭號來指明下一次交替擁有。在第1半時結束後由於球隊在第2半時將交換球籃,記錄員應立即調整交替擁有箭號的方向。
48.2記錄員還應:
·舉牌指明每一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舉到雙方教練員看到的程度。標志牌上有該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
·在一節中,某隊第4次全隊犯規後,當球成活球時將全隊犯規標志放置在記錄臺上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
·實現替換。
·僅當球成死球,並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發出他的信號。記錄員的信號聲響不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是球成死球。
48.3助理記錄員應操縱記錄板和協助記錄員。
至於記錄板和記錄表之間的任何差異不能被解決,記錄表應居先,並且記錄板應相應地被改正。
48.4如果記錄錯誤被發現:
·在比賽中記錄員必須等到第一次死球時纔發出他的信號。
·在比賽時間結束之後,和在主裁判員簽字之前,該錯誤應被改正,即使這個改正影響比賽的最終結果。
·在主裁判員已在記錄員上簽字之後,該錯誤不再可能被改正。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第49條 計時員的職責
49.1應給計時員提供一塊比賽計時鍾和一塊計秒表,並應:
·計量比賽時間、暫停和比賽休息期間。
·保證一節比賽時間結束時自動和非常響亮地發出信號。
·如果他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應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辦法通知裁判員。
·第3節開始前至少3分鍾時通知球隊和裁判員。
49.2計時員應按下列所述計量比賽時間:
·開動比賽計時鍾,當:
——跳球中,球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不成功,並且球繼續是活球,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觸及時。
——擲球入界中,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觸及時。
·停止比賽計時鍾,當:
——在一節比賽時間的末尾時間終了時。
——球是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某隊已請求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第4節的最後2分鍾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投籃得分時。
——某隊控制球時24秒鍾裝置響起信號。
49.3計時員應按下列所述計量要登記的暫停:
·裁判員給出暫停手勢,立即開動計時裝置。
·當暫停已走過50秒鍾時發出他的信號。
·當暫停已結束時發出他的信號。
49.4計時員應按下列所述計量比賽休息時間:
·先前的一節已結束,立即開動計時裝置。
·在第1節和第3節之前,距該節開始剩餘3分鍾、1分鍾和30秒鍾時發出他的信號。
·在第2節、第4節和每一決勝期之前,該節開始剩餘30秒鍾時發出他的信號。
·當比賽比賽期間結束時,發生他的信號並同時立即停止計時裝置。
第50條 24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應給24秒計時員提供一個24秒鍾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50.1每當一隊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就開動或重新開動。
50.2下列情況一出現就停止和復位到24秒鍾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或違例鳴哨。
·投籃或傳球的球進入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除了球夾在球籃支架上以外。
·因為涉及到不控制球隊的行動使比賽停止。
·因為與任一隊無關的行動使比賽停止,除非對方將被處於不利。
50.3某隊在場上一獲得控制活球就復位到24秒鍾並顯示影像和重新開動。
對方隊員僅僅觸及球,如果同一個隊仍控制球,則不開始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
50.4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入界時,停止但不復位到24秒鍾。
·球出界了。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了。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抵消。
50.5在任一節中,當某隊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比賽計時鍾的剩餘時間少於24秒鍾,則停止並關機。
24秒鍾裝置的信號不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使球成死球,除非某隊控制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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