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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受賄人主動索賄外,受賄向來是與行賄相伴的,有受賄者必有行賄人。刑法第164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如果龔建平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罪名成立,涉案的兩家俱樂部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京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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