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記者了解到,按照法律規定,龔建平被捕的『大限』現在已可以按小時計算了。而隨著倒計時的開始,足壇『掃黑』的三大懸疑———『黑哨』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主體是什麼以及我國現行法律是否存在漏洞的答案,也即將伴著龔建平的命運破殼而出。
破解之一是否犯罪如果龔建平確實在這『最後的』一兩日內被捕並最終被提起公訴,那麼『黑哨』受賄行為構成犯罪則是不爭的事實。可以說是成功地打響了中國足壇打假掃黑的第一槍。破解之二犯罪主體對於『黑哨』犯罪主體的爭論,時至今日仍然在持續。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2月25日的『通知』精神,龔建平應該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被提起公訴。而昨日《法制日報》發表署名文章稱,『黑哨』應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來定。該文指出,刑法總則第九十三條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一詞在刑法中的含義進行了專門解釋: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如果按照這一說法,那麼不僅龔建平最終結果會更加嚴重,而且最高檢『通知』關於罪名的說法似乎也不科學。但是,相信所有這些聲音,最終將隨著龔建平被逮捕和公訴而畫上句號。破解之三法律是否完善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知』,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有『罪名類推』的嫌疑,根據目前法律似乎還很難定罪。對這一說法,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對付』黑哨,我國目前的法律已經完全夠用。更有人提出在目前兩種受賄罪的前提下,應借鑒國外『職業性賄賂主體』的說法,將受賄罪主體擴大到一切利用社會公共權利者的范圍。(京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