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2002年4月14日天津泰達足球隊與沈陽金德隊比賽中,泰達隊球員高峰報復性犯規,違反了中國足協和泰達足球俱樂部的有關規定,在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泰達足球俱樂部決定對高峰處以人民幣兩萬元罰款,並視中國足協的處罰決定和高峰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改正情況,決定是否對其進行進一步處罰。
泰達足球俱樂部將以此為鑒,進一步加強對運動員職業道德和遵紀守法教育,提高運動員思想道德水平,把泰達足球隊建設成思想過硬,團結向上的先進集體。
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
2002年4月16日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