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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如裁判員因根據規則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賽時,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承認當時比賽結果外,該場比賽應全部重新進行。
2.上半場終了後,隊員有休息的權利。
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纔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後,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a.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b.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c.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d.比賽如因本規則未規定的原因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復比賽時,裁判員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球著地即恢復比賽,如果比賽暫停時球在球門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墜球時在球落地之前,隊員不得觸球,否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當裁判員墜球而在球未著地前,如有隊員犯規,則裁判員應按其犯規的輕重,予以警告或罰令出場。因為隊員犯規時球不在比賽中,不能判由對方踢任意球。裁判員應重新墜球。
2.禁止由參加比賽隊員以外的人開球。
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成死球:
1.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2.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時,比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杆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於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並未判罰。
國際理事會決議
球場內各區域的界線,均應包括在各區域的范圍以內。因此,邊線及球門線均屬於比賽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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