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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乾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國際理事會決議
1.中立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現的犯規行為提示信號,引起裁判員的注意,但仍應以裁判員的決定為准。
2.國家A級比賽,各國足球協會必須選派當年度國際足聯在冊的中立國巡邊員。
3.在國際比賽中,巡邊員的手旗應用鮮明的顏色,如鮮紅及黃色等,建議在其它比賽中也采用該色手旗。
4.只有根據裁判員對巡邊員不合理的乾擾或不稱職的報告,纔可給巡邊員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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