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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
b.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制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罰則: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罰則:
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後,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國際比賽、國際錦標賽、國際俱樂部杯賽及各國俱樂部間的友誼賽,裁判員必須在比賽前檢查所有上場隊員的裝備,嚴格制止裝備不符合國際足聯競賽規則第四章要求的隊員上場比賽,直至該隊員的裝備合乎規定為止。任何正式比賽的規程中都要列入此項規定。
2.如裁判員發現某隊員穿戴有違反規定的物件,並可能傷害其他隊員時,則應立即令其摘除。如該隊員不服從,則不允許其參加比賽。
3.隊員因裝備不符合第四章規定而不准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參加比賽時,則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先向裁判員報告,經裁判員檢查認為符合規定後,方可入場。
4.隊員因違反規則第四章規定而被停止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比賽時違反規則第十二章(j)款,即未經裁判員允許而進場,則應給予警告。如裁判員因對該隊員給予警告而暫停比賽時,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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