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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員。
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纔能上場。
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每隊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足球協會酌定。
2.理事會認為,任何一隊少於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
3.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被罰令出場,可從已登記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補,不應因進行替補而延遲開球。隊員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者,不得替換。凡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不論是在比賽開始前,或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均不得更換0匕項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而被罰令出場的隊員,而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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