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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用球應為圓形,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於71厘米或少於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於453克或少於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於0.6一1.1 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於600-1100克/厘米」。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比賽所用的球,是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的財物,在比賽結束時,應將球交給裁判民
2.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制球的質料。任何經許可的質料,均應由國際理事會核准。
3.國際理事會已批准的規則對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兩等於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復比賽。
5.如球破漏發生在死球時,應用新球按照相應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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