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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審判階段,高檢的通知對於審判是沒有規范力的。也就是說,法院在判定龔建平的身份是否適用《刑法》第163條時,不會受到高檢『2·25』通知的影響。
『數額巨大』的量刑是在5年至15年之間。一般來講,嫌疑人如果沒有比如拒不交待問題等從重情節的話,量刑不會比照15年的上限判決,一般為5至10年之間。
本報記者肖銘友述評
由於辦案方目前正處於偵查階段,因此龔建平案近日沒有出現新的進展。有意思的是,對於龔建平所涉嫌罪名一直缺少准確的說法,日前有媒體稱龔建平系涉嫌『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為此記者又找到龔建平的律師王冰求證。
『公安機關根據高檢「2·25」通知將龔建平拘留,其中高檢的通知精神就是要求檢察機關按照《刑法》第163條受理、起訴,而第1
63條正是屬於《刑法》分則第三章之第三節「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當中的一條。這個罪名是一個「類罪」,所有有關公司、企業的犯罪都屬於這類罪。而實際上,龔建平更准確地說,應該是涉嫌「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在《刑法》的法條上對這個罪名沒有明確的表述。』王冰回答說。
王冰還解釋說,龔建平最後罪名是否成立,還要由主審法院來裁定,而如果進入審判階段,那麼高檢的通知對於審判是沒有規范力的。也就是說,法院在判定龔建平的身份是否適用《刑法》第163條時,不會受到高檢『2·25』通知的影響。
由於法學界對於裁判員的身份適用《刑法》163條一直存在質疑,因此記者向王冰詢問,龔建平的身份界定是不是更靠近《刑法》93條規定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執行公務的人員』的法條,也就是可以適用《刑法》第385條關於受賄罪的規定。
王冰否認了這種可能:『有關「其他」的條款定義是非常寬泛的,但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精神,對此的使用是極為嚴格和慎重的。《刑法》修訂後,禁止推論、類推,在一定程序上進一步限制了「其他」的適用。也就是說,龔建平不能適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條款,否則就有違立法原意。』
在排除《刑法》第385條之後,那麼龔建平能適用的法律則只有『163條』一種可能。人們都在關心一個問題,那就是一旦龔建平被判定有罪,會被判多少年的徒刑。
根據《刑法》規定,觸犯第163條最高會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減輕情節,就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緩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甚至還有可能被免予刑事處分。
另一種情況就是屬於『受賄數額巨大的』,將被『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除兩種特別情況外,有期徒刑的上限為15年,也就是說,『數額巨大』的量刑是在5年至15年之間。一般來講,嫌疑人如果沒有比如拒不交待問題等從重情節的話,量刑不會比照15年的上限判決,一般為5至10年之間。
顯然,如果龔建平被判定有罪,決定他的量刑的關鍵因素就在於他受賄的數額。《刑法》第385條規定中對受賄罪數額有具體規定,而對於『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數額則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專家告訴記者,這屬於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的審判裁量權。也就是說,到底被告人受賄數額是『較大』還是『巨大』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認定。
隨著對龔建平刑事拘留截止期的日益臨近,龔建平案也將於近期見分曉。前景無外乎三種可能:一、掌握了有關證據,向檢察院提請逮捕。二、對有關案情需要進一步調查,那就是變更強制措施,由拘留變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三、查明龔建平無罪,對其予以無罪釋放。
鑒於監察部的強勢介入,辦案方顯然掌握了一定的證據,因此預計本案在檢察院批捕這一環節不會遇到難題。但由於裁判員的身份界定目前仍沒有最新司法解釋的支持,因此即使本案進入審判程序,法院的判決也並非輕而易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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