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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建平事件』如一枚重磅炸彈,在中國足壇激起軒然大波,對此敏感事件,圈內人士或三緘其口,或繞而避答,擲地有聲的慷慨陳詞難得一見。『我已經不在足球這個圈子裡了,我的話只代表我個人的意見,我不怕得罪人!』快人快語的原河南建業俱樂部老總戴大洪直抒胸臆,這位足壇『演說家』觀點鮮明、言辭犀利,其間不乏真知灼見。
『司法介入』是空談
『所謂司法介入就是要以法治球,但目前的中國足壇是否已具備了法制規范的生存土壤呢?』戴大洪對難脫形式主義窠臼的『司法介入』提出嚴正質疑。
為強化自己的論點,戴大洪引出了歐洲足壇法規建設的實例:『在歐洲,國際足聯設有「足球仲裁法庭」,簡稱「TAF」,同時還配有法律事務委員會(包括紀律與申訴兩大部分),以解決足球行業內部出現的爭端糾紛。法庭與委員會的主席必須具有國家認定的法律職業資格,如檢察員、律師等,中國足協的相關部門是否擁有同樣的條件與職能呢?僅僅以為制定主客場制,規定各俱樂部的法人資格,或者為進入中超聯賽擬定「門坎」條件,這是對司法介入的曲解,根本未觸及司法介入的本原!』
戴大洪指出,司法介入不單單是一種白紙黑字的明文規范,更體現為一種無處不在的約束機制,足球法國外有,而在國內足壇卻不存在,而體育法也只是一個比較空泛的框架,沒有具體的程序法相輔相成,這樣的法律條文缺乏實踐性,更缺乏有的放矢的針對性!比方說對龔建平犯罪事實的定性,用『商業賄賂罪』判罰缺乏相關法律依據,而采用刑法第163條『公司與企業人員受賄罪』處理,又沒有對裁判身份合理的司法解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這一點在國內足壇還很難做到!』戴大洪批駁道。
懲黑哨無須重典
『如果是針對一種現象、一種共性的問題,我主張捍衛法律的嚴肅性,但如果是對具體人,我倒反對過激的處理方案,因為這容易留下後遺癥,產生法理困惑!』對『龔建平事件』的最終處理,戴大洪希望以辨證的眼光兩面看。
『收錢的人不一定是壞人!裁判也是生活在我們這個紛繁社會中的具體人,對俱樂部而言,他是謀取私利的工具;對球迷而言,他是發泄不滿的對象;對足協而言,他隨時可能成為推卸責任的替罪羊!當我們指責裁判舞弊徇私之時,是否意識到對其作為人本體的不敬與褻瀆呢?如果龔建平收了錢,那麼即便按現在的法律無法進行制裁,也有兩條是可以做到的,收的錢是正當但超標的,就納稅;否則即予以沒收。我認為以一種有利長遠的司法實踐心態對待,纔能治標更治本,徹底清除黑哨生存的土壤,壓縮其成長空間!』
『廉政風暴』正逢時
戴大洪表示,中國足壇需要一場滌蕩人心的『廉政風暴』,而『龔建平事件』恰恰是風暴興起的最佳契機。『假球、黑哨、虛報年齡、服用違禁藥品,這對體育競賽公平、公開、公正的本質精神是怎樣的破壞與褻瀆?公安機關之所以介入此次黑哨事件,說明了目前的中國足壇缺乏民心基礎,缺乏必備的誠信度。我以前沒搞足球時,對一些足壇知名人士當英雄般崇敬,但一旦深入後就大失所望,英雄的光環無情地消退了,這意味著什麼?為什麼每到聯賽後半程的敏感階段,足協要請國外裁判執法國內聯賽?為什麼周偉新判罰了一個合理的點球,還激起了西安球迷的一片憤怒?中國足球給民眾留下的到底是怎樣的齷齪形象呢?』
如果『龔建平事件』牽動了足協的領導層,事態是否會趨向復雜?戴大洪的態度是:『足協與足協個別官員是必須區分開的兩個概念,如果繼任的足協官員廉政開明,那麼足協的良好形象很快會重新建立。但就目前情況而言,一些人必須為以前的行徑付出慘重代價!恢復別人對你的信任是需要時間考驗磨礪的,這其間沒有任何捷徑可走!』
職業聯盟是根基
戴大洪堅持認為,假球、黑哨等腐敗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是因為法制法規、組織機構建設的紊亂失調。『宋衛平為什麼一定要以污點證人的身份揭露黑哨?龔建平在寫了懺悔信後,面對首輪司法調查為何拒不承認?足協一言堂的獨斷作風和權大於法的思維形態難道不是罪魁禍首嗎?成立職業聯盟,是中國足球走向公正開明的必由之路,更是杜絕假球黑哨的有力武器!』(首席記者張松實習生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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