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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法部門兜頭一瓢冷水
摘自1月11日作者日記
上午,寫完了《媒體和大眾呼吁司法介入黑哨調查》的內參稿這已經是我和小方的第五篇內參。這篇裡其實除了提到司法機構對黑哨事件不表態外,其他內容都是已經見報的公開信息。這樣做是為了讓不了解情況的中央有關領導對這方面關注和了解,要是有人表下態,讓司法部門查,可能會有效果。
下午兩點,《北京青年報》召集了北京司法界10餘名專家、律師和司法口人士座談司法是否能介入黑哨的事情,我被邀請參加。
對於法學界的意見我已經失去興趣,他們在理論上形成基本共識:收錢裁判是公務受賄,司法界應該主動介入。我就關心三個人的態度,一個是個黑大漢,北京市檢察院法律研究室的主任宋軍,一個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廳法官朱平,再一個是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起訴處副處長王兆峰。司法介入是檢察院的事,怎樣審判是法官的事,但他們肯輕易表態嗎?我懷疑。
黑大漢第四個發言,他和前面的發言形成強烈的反差,我聽後如同頭上澆了盆冷水。
這個黑胖子,一看就是司法口中具體辦案的,眼神很凶,舉止和其他人的儒雅氣質完全不同。前面兩個人發言後,輪到他了。他先聲明只是個人觀點,不代表市檢察院。
『司法介入比較難!』他上來一棍子就把大家打蒙了。
『第一、立法上有缺陷,沒寫清。國外叫綱要性立法、類推法。咱們的新刑法規定:法無明文不觸法,法無明文不定罪。明文裡找不到裁判。』
他搖頭晃腦,直人直語,口無忌諱,大出我意料之外。
『全國人大控制著對「從事國家公務人員」的司法解釋。前段,關於村乾部算不算國家工作人員的爭論弄得我們焦頭爛額,最後由人大解釋,套進了「依法從事公務」的解釋。後來,又有人問宋慶齡基金會算不算國家工作人員,這事都拖了一年多了,沒結論。』大家聽了,面面相覷。
『照我看,法是什麼?說白了,法就是強權一方和人民訂的合同。假如法上有明文規定,你足協愛告不告,不管,我立馬就查去了,你足協愛支持不支持。在刑事犯罪上,不存在民不舉,官不究,直接就介入,歷來如此。但目前我們沒有明確的條文,我們去冒這個險,這個我們絕對不乾。即便你來舉報,也不見得司法機關收。英美的法律是法官判例法,以前有這種判例,他就判,以前沒有這種判例,我就創造個判例。咱們國家是什麼?我是法官,我是檢察官,我要考慮你在法律的哪一條靠上了,沒有這個我不乾。再一點,我說足協的身份,非常簡單。它是什麼身份,你把執照拿出來,它就是個社會團體,連人民團體都不是。刑法93條裡面實際上是把社會團體刨除在外,說白了吧,就是閻世鐸算國家派過去的工作人員,派出多少人算多少人,裁判不管,肯定的。但是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如果要治裁判,就是立法。立法不能追究以往。再比如,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做司法解釋,那也必須公、檢、法三家都同意,這三家機關誰也管不著誰,最高的就是人大常委會。如果我們檢察院認為裁判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它法院也可以不買賬。你高法的解釋我們也可以不理,要解釋,三家一塊解釋。』
他的話讓我越聽越心寒。
『我覺得這次黑哨就是佔了便宜了,再說了,佔便宜的不光是黑哨呀,多了。哪項大改革舉措之前,法律有空檔的時候,鑽空子的人都佔便宜了。再有一條,就是司法介入了,效果也不見得怎麼樣。這玩意啊,隱形化、特別深,不好查著呢!現在宣布無罪的案件什麼最多?就是貪污受賄的最多。殺人放火的都好查。比如說,現在那些線索到時候拿到法庭上,這不行。首先裁判承認不承認,如果兩邊都對上了,錢也交出來了,這還差不多。如果中間再有中間人,有一個不承認你就不好弄。你說現在咱們查貪官,效果好嗎?也不見得很好。別對司法介入黑哨抱太大希望。』
大家對他一通攻擊。他說:『你們剛纔說的是學理,其實我剛纔講的也是學理。』剛說到這,大家都笑起來。他哪裡講的是學理呀,一點理論也沒有,都是大白話。
他急了,說:『不信,你們誰明天去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交材料去,肯定不收,我敢肯定。大案要案多的是,我跟你弄這個。』
大家炸鍋了,紛紛質疑批評他。黑大漢孤立無援,不說話了。大家繼續討論,但我的情緒受到打擊。我相信宋軍的一番話應該是執法部門的普遍態度,司法介入絕非易事。
回家後趕寫研討會稿件,還是要以正面呼吁為主,不敢把宋軍的說法講太多,老百姓肯定受不了,黑哨們肯定會竊竊暗喜。我寫的原稿如下,新華社通稿有改動:
題目:北京法律界人士認為黑哨收黑錢構成犯罪
新華社北京1月11日電(記者楊明)北京法學界和司法界的十餘名教授、律師、檢察院和法院人士今天就黑哨裁判場外收錢構成何罪、司法能否介入和司法解釋能否盡快出臺等大眾關心的焦點問題召開研討。幾乎所有人都認定裁判收錢構成受賄罪,但個別人認為法律的確存在著明顯漏洞,司法介入難度很大,只能靠『人大』立法解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朱平發表個人觀點說,通過分析了各類法律條文和法義,他傾向將黑哨裁判收錢認定為受賄罪,同意足球裁判執法和中國足協之間是委托關系,因而可以把裁判視為國家工作人員論。他認為我國司法傳統習慣於保守,對以前沒有司法實踐的領域視為禁區。事實上,法官可以合理地解釋法律條文,因為從《體育法》和《刑法》條款上都有概括性的規定。司法部門擔心制裁裁判,存在著風險,但這不該成為司法不介入的理由。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周漢華博士認為我國法律上存在著許多漏洞,《刑法》第93條第2款中的表述不清楚,邏輯矛盾多,這是立法時的缺陷,很難原諒。但他認為根據《體育法》第4條和第31條,都可以認定中國足協既是國家機關,也是社會團體,裁判執法時是履行公務,所以,對黑哨進行司法制裁沒有異議。
參加過我國《刑法》修改的律師周塞軍經過分析後得出結論:中國足協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權的協會,黑哨裁判拿錢已經構成公務受賄。中國足協應該將證據材料轉交司法部門,是否對黑心裁判實行寬大政策,不是中國足協說了算,只有法院說了算。他認為涉嫌受賄的裁判和行賄的俱樂部只有向司法機關自首纔算自首,向媒體和中國足協承認不算自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謝望原認為,中國足協雖然注冊為社會團體,但應該理解屬於人民團體范疇,這樣,按照《刑法》第93條便可視為『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裁判由於要向中國足協申請登記、交納管理費,執法時應被視為執行公務,不是個人行為。他說:『司法機關應該依法辦案,而不是考慮有難度就不介入。既然是貪污受賄罪就應該主動介入,要中國足協交證據線索,反貪局應主動立案偵查。
但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宋軍發表個人觀點,坦言司法介入非常之難。首先,他也認為黑哨裁判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他表示,司法遲遲不介入主要是我國《刑法》立法上有缺陷,表述不清楚,無法界定裁判的身份。他說:『新刑法規定法無明文規定就不算觸法,法無明文規定就無法定罪。我們執法部門只能按明確的條文辦案,中國足協注冊的是社會團體,《刑法》裡沒有明確提到社會團體,只提到人民團體。即便中國足協移交證據給我們,市檢察院也不收。』
他說《刑法》第93條明文規定社會團體不在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范圍內,條文裡也找不到裁判。『要治裁判,只能立法。但人大立法,不咎既往,最終這幫裁判可能真佔了便宜。不光是黑哨,許多人都曾經鑽了法律的空子。』
有人問他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能就黑哨出臺明確的司法解釋時,他說,做出司法解釋必須要公、檢、法三家都同意,而現在我國的情形是,這三家誰也管不著誰。他還說,即便司法介入了,實證也難取,給受賄案件定罪是最難的。
多數專家對他的說法持反對意見。北京市海淀區起訴處副處長王兆峰發表個人意見時說,司法不介入是不正常的,不管是立法的問題還是傳統保守問題,司法都應該介入。他同意中國足協是通過《體育法》得到國家授權的結論,同意裁判執法履行的是公權。
這些天,我一直積極地啃司法介入這塊,對『法無明文』,執法者死摳字樣的方式非常不理解。記得西方著名法學家盧埃林說過:『知法有益,即使法為惡法』。我國的法律是部惡法嗎?難道漏洞真像有些人說的那樣多?我懷疑。
著名科學家赫胥黎雖然已經死去,但他著作裡有段敘述講得很精闢。他說:『為使生物的生存成為可能,無拘無束的信紙必須經過腦神經系統加以匯集和壓縮……為了表達和闡釋有壓縮的意識的內容,人類發明了並永無休止地裝演著那些我們稱之為語言的符號系統和內在哲理。每個人都同時是他所生長其中的語言傳統的受益人和受害者。受益,在於語言是他能夠接受其他人的經驗積累;受害,在於語言是他堅信壓縮的意識僅僅是意識,是他對現實的認識混飩不清,以至於他輕易將概念當作數據,將語同當作事物。在語言的宗教裡被稱做「這個世界」的,是壓縮的意識所表達的領域,換言之,是被語言所僵化的領域。』
我很受啟發。法律顯然是被語言所僵化的典型領域。語言和語意很可能是兩層皮,如同法律和社會是兩層皮一樣,讓人感到荒謬和難以理解。
在希臘神話中,忒彌斯是一位蒙著眼睛、不偏不倚的正義女神,她手持天平權衡衝突的論爭,手握寶劍施行她的法令。這一生動的比喻在羅斯柯·龐德的法理學中得到最充分的展開,他說:『我們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願望和要求需要滿足。我們有那麼多人,但卻只有一個地球。每個人的願望不斷地與鄰人相衝突或者相重疊。因此,不妨說這是一個任務艱巨的社會工程,其任務是創制物資、手段,以維持生存並滿足共同生活在政治組織社會裡的人們的願望和要求。即使這些物資、手段無法滿足人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應當盡可能地人人有份。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說法律的目的在於正義。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人們之間的理想關系。我們以為正義是一種制度,我們指的是這樣一種關系的調整和行為的規制:它將使維持生存的物資、滿足人類享有物質和采取行動所需求的手段,能夠盡可能在最小磨擦與最少浪費的情況下人人有份。』
依龐德之見,法律體系的設計是用來決定,在物質財富和生存空間方面相互抵觸的需求之中,何者應被認可和保障,何者應被否認和拒斥。既然法律是人定的,人為何不能解釋呢?當然像猴皮筋兒那樣想怎麼拉就怎麼拉是錯誤的,但既然法律是救濟正義的一種手段,難道不該維護正義嗎?我想不通。
看到報紙上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人士與足協和一些相關媒體交換了意見,大意是『抗議』目前媒體一些一廂情願的報道,認為太多呼喚司法介入的報道使法院陷入了被動。有關人士表示,這些缺乏專業考慮的意見,顯然忽略了司法介入的難度,『並不是我們想介入就介入,沒有人通過法律途徑提出起訴,我們也只是通過媒體的報道纔了解這些事情,用什麼方式來介入呢?』
參與交換意見的媒體人士提出了一個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有了解情況的俱樂部舉報,而且這本身就是一個影響惡劣、涉及面廣泛的社會現象,高院是否完全可以在沒有起訴的前提下主動介入?』但是高院有關人士卻明確否定了這一說法,『這樣的社會現象並不在少數,更何況對於司法介入來說,這完全是一個陌生的領域,我們怎麼去進行調查?』
那篇文章說,高院有關人士的『抗議』至少帶來了一個信號,早已沸沸揚揚的反黑浪潮,其實還遠遠沒有觸動司法介入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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