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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體育界掀起軒然大波的陳夏訴山東游泳運動員毆打裁判員一案,28日在事件發生地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開庭二審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原判。
毆裁案發生於2000年10月15日全國游泳錦標賽期間,當時山東游泳隊的付勇、金浩、武青、柳子謙,因未及時檢錄而被取消4×100米混合泳接力賽資格而遷怒於裁判陳夏,並對其進行毆打。一個月後,陳夏把4名打人者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就打人者的人數及受傷害程度和賠償等有著不同意見。
原一審判決如下:被告柳子謙、付勇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天內賠償醫療費、工資損失等計8684.67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給原告。具體支付辦法是兩人各付50%。被告柳子謙、付勇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天內,公開在《中國體育報》上向原告陳夏賠禮道歉。本案的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承擔,後雙方不服均上訴。
陳夏並未出庭,她在電話中說:時間太長,我太累了,已感到麻木了……九運會,我去廣州看比賽,一些老裁判對我說:那幾個孩子乖多了。只要他們吸取教訓就行,對我這也是一次經歷。陳夏還說,在國外的父母,也看到了電視,他們沒有提出更多的意見。『實際上,法庭已給了我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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