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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威?(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綠城俱樂部向裁判行賄,某裁判主動退回贓款,並附上了懺悔信。就已知的新聞報道涉及的內容看,至少有以下幾個司法疑問需要分析考慮:
一、證據是否有效?
俱樂部主動爆料,裁判寫懺悔書,並退出髒款,算不算人證物證俱在?
『人證物證俱在』,其實不是一個准確的法律術語。不過,按習慣的理解,『人證、物證俱在』實際上包含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的以下每個運用證據的原則:(1)一切證據必須查證屬實,纔能作為定案的證據;(2)嚴禁刑訊逼供;(3)必須忠於事實真相;(4)重證據,重調查,不輕信口供;(5)證據必須充分確實,纔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就『黑哨退髒』報道看,俱樂部提供了向裁判送錢的證據,裁判承認並願意返回所收錢物,應該說這是非常明確的線索(證據),從司法實踐看,如果有人提供較明顯的線索,司法機關一般都會介入。即使犯罪線索不夠明確,司法機關也可以依職權介入調查。中國足協曾多次以裁判收黑錢證據不足為由,不願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實際上是對我國司法制度的誤解,因為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是由司法機關認定,而不是由足協認定。就本次事件看,既然裁判收黑錢證據是較明了,中國足協應該主動請司法機關介入調查。
二、犯罪的主體及裁判收錢是否算受賄?
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是受賄罪。
有人認為,裁判的主要職業是教師、科研人員等,裁判工作是業餘的,因此,裁判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因此收黑錢不是受賄。本人完全不同意這種看法。
《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工作人員。
何謂從事公務的人員?一般認為,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社會團體中行使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的人員。『公務』包括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文教、衛生、體育、科技等各個領域中實施的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活動。具有國家權力性、職能性和管理職能的特點,也指集體單位,群眾性組織中的公務活動。
由此可以看出,不論裁判的正式職業是什麼,他是受委托作為體育比賽中的監督者、執法者,其所事的裁判工作是公務活動,而且手中擁有主宰比賽的生殺大權,這個權力不是他本人擁有的,而是中國足協委派並賦予的權力。雖然一場比賽只有90分鍾,而且裁判職業是業餘的,但只要是裁判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就應按受賄罪論處。
三、俱樂部是否是行賄
俱樂部給裁判送錢,這無疑是行賄。
《刑法》第389條第一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第390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首先,俱樂部向裁判送錢,其目的是為了贏球,而贏球能給俱樂部帶來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其次,俱樂部給裁判送錢無非是希望裁判偏袒自己的球隊,這種行為侵犯了公平競爭的體育精神。
當然,從綠城俱樂部的情況看,其主動爆料給裁判送錢,是在被追訴前交待行賄行為,按刑法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對綠城俱樂部的行為一般可不予追究。
四、裁判退贓是否算自首?
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本人認為裁判主動退贓是自首行為。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所謂主動投案,是指犯罪後,歸案前出於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的行為。
某裁判向綠城俱樂部寫悔過書,並表示願意交回所收錢物的行為實際上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此時,司法機關並沒有對其受賄行為進行偵查調查,根據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這種行為應定為自首。如果某裁判所收錢款數量不大,而且在執法中的偏袒行為並不嚴重,也沒造成嚴重後果,該裁判也可能被免於處罰。
五、足協是否該將此案移交司法機關?
中國足協雖然是社團法人,但其有部分國家賦予的管理職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移交此案,請司法機關介入。
《刑法》第402條規定,行政機關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主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處罰法》第61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索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綠城事件中,俱樂部已提供相應證據,裁判已坦白自己收了黑錢,應該說證據比較明顯,中國足協(與足球管理中心兩塊牌子,一班人馬)應該根據上述兩法的精神將此事件交給司法機會。當然,如果足協以證據不足或其他理由拒絕司法機關介入,並不一定會構成刑事犯罪,但作為國家足球管理機關,為了淨化綠茵場,保證公平競爭,有義務讓司法機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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