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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總有驚人之舉,動輒都能產生轟動效應。就連打官司也會熬個身價,不來個千萬、百萬的『標的』,似乎難以與自己的身份般配。剛從體操場上退役的劉璇,首部電影尚未拍竣,一場所謂的百萬名譽官司卻讓她先『火』了起來。
事件起因於一件不大不小的『誤會』:今年8月,《現代女報》上發表《申奧大使母親眼中的乖女》一文時,配發了作者本人和劉璇母親的合影,說明文字卻變成了:劉璇父母的合影。這幅照片此後又被登載在《女性天地》上,注解仍是『劉璇的爸爸媽媽』。劉璇母親謝蔚平,將該文作者及兩傳媒告上法庭。
千錯萬錯,怎麼敢在明星頭上犯錯!知道劉璇是誰?那可是咱們的『體操皇後』啊!『皇後』的父親該是太師了,哪兒是你凡夫俗子敢冒名頂替的角色?幸虧劉璇的父親不是劉德華,否則,人家索賠的就是千萬、上億了,看不嚇死你!
固然需要責令責任人思過悔改且澄清事實,可原告除了要求賠禮道歉之外,更索賠100萬元,就讓人有點想不通了:錯當了一回『爸爸』也要賠這麼多錢?名人的名譽到底值多少錢?如果是普通人的父親是否就可以用小錢打發或者乾脆一笑了之?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把明星父親名字注錯,侮辱、誹謗?算是哪一類?
其實,明星打官司,其意往往在官司之外。哪怕是雞毛蒜皮的『烏龍案』,也要打個幾個百萬、上千萬的大官司,不論輸贏,都能增加自己在媒體上的曝光率。『璇美人』已經退出體壇,想在娛樂圈大紅大紫沒那麼容易。如何保持人氣呢?打官司不失為捷徑。索賠百萬只不過是個『噱頭』,引來媒體炒作或許纔是真正的目的。
不過,這種慣用的伎倆,明星還是少用為好。法律是嚴肅而神聖的,不容被人為了低劣而庸俗的目的而褻瀆。對於明星,人們真正關注的還是其實力和成就。靠一些自作聰明的小伎倆鬧出來的知名度,只能使其曇花一現。劉璇母親因為媒體一時失誤而索賠百萬的做法,只能令媒體小記們以後對劉璇『敬而遠之』,以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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