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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日持久的李章洙訴《南方日報》名譽侵權案昨天下午終於有了一審結果。經過6月28日和昨天上午的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後,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以被告方《南方日報》無法出據其子報《南方體育》在關於李章洙收受黑錢的報道中既無主觀過錯,也無客觀後果的有效證據為由,一審判決李章洙勝訴,被告方公開在報紙上向李章洙賠禮道歉,並賠償李章洙精神損失費16萬元。
經過3個月的調查取證,今年6月28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在該區的西彭鎮人民法庭首次開庭審理此案,當天經激烈的法庭辯論後休庭。在此後的四個多月中,雙方各自收集更有效的證據,經過認定,由於《南方體育》是《南方日報》社的子報,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原告李章洙及其委托代理人撤銷了對《南方體育》的起訴,轉而狀告《南方日報》社。
昨天上午,此案重新在九龍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章洙的兩個委托代理人吳中林和易濤與《南方日報》社的兩名律師劉祥武和汪念就《南方體育》關於李章洙收取20萬元黑錢的報道是否對李章洙具有主觀性過錯和客觀性影響進行了一番劍拔弩張的脣槍舌戰。在上午的庭審休庭後下午14:00重新開庭,審判長口頭判決被告《南方日報》社首先在《南方體育》報第六版頭條,以相同篇幅刊登向李章洙賠禮道歉的文章,內容須經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審核。其次賠償李章洙精神損失費16萬元。同時,審判長還駁回原告李章洙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共1.98餘萬元由原告負擔3000元,其餘的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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