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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場聚訟,記者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教授韓玉勝、法學博士李健龍和建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嚴威以及崔永元探討了人們關心的『司法介入』問題。行規不能違法 從『博斯曼法案』後,人們越來越明白———行規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在中國的法律條文中也有明確規定,各行業協會的內部規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條文,否則既為違法。所以至今還在很多人嘴裡念叨的『國際慣例』,實際上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成為問題。有人說面對技術難度較大的案子,司法部門可能不受理。專家指出,這種情況不可能出現在較高級別的司法機構,因此只要上訴總會有結果的。
與《行政復議法》和《勞動法》無關
曾有人提出的行政復議方案被專家一致推翻,中國足協不是政府行政機構,無論它隸屬體育總局還是中華體總,都不能改變它在民政局注冊的民間團體性質。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的一位女士指出:『處罰條理是以「中國足協」的名義發布的,即使以「足球運動管理中心」的名義發布,也不是行政行為,因為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只是一個事業單位。總局不會受理這樣的行政復議案件的。』
至於按《勞動法》上訴,專家認為其實中國足協和俱樂部以及和球員之間不是勞動關系,不存在剝奪勞動權的問題。實際上每年被國際奧委會因各種問題處罰的運動員也屬於這種情況,但是不能說這是剝奪了勞動權。
可以訴諸『名譽侵權』
專家認為從目前的司法角度看,球員和俱樂部如果以『中國足協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條件做出公開處罰,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侵犯了俱樂部和球員的名譽權』狀告中國足協是可行方案。但在此『原告舉證』成為問題的關鍵。人們可以說既然當初國安和申花能打出9比1,我們為什麼不能打出11比2?在法庭上,需要的是事實依據。』
最令大家擔心的是司法公正問題,如果當事雙方因為某些因素不能『平等的站在法律面前』,那麼結果就可想而知了。人們都懷疑一個俱樂部、一個球員是否真有能力與中國足協抗衡。
最好的突破口
『疑罪從無』恐怕是近來最知名的法律術語之一,即使所有人都認定這兩場比賽是假球,沒有證據就不能被處罰。中國足球的困境正在於,俱樂部如天下烏鴉一般黑,卻又苦於取證難。法律專家一致認為從法律實施的角度講難度很大,渝沈之戰後,中國足協查賬時兩方的賬目『清清楚楚』,『現在的俱樂部不只有這一項產業,從其它渠道走賬非常容易,查起來很困難。有些交易根本不走賬。』
在此專家們倒是指出了一個可行性方案:『假球和黑哨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司法的角度,尤其是從實施的角度來說兩者有很大的不同——技術難度的不同,查處黑哨更具可行性。因為一個裁判的執法收入和其它收入應該是有明確數額的,如果實際收入畸形,肯定有問題,而查一個人的甚至查十個個人經濟案都顯然要容易的多。只要查出一個「巨額收入來源不明」,就很可能牽出一系列俱樂部的問題,再從這點進入問題就比較容易查清。
這些收受賄賂的裁判自己心虛,不可能頑抗到底。這在歷史學的名詞當中叫做「小切口深層次」。唯一的問題就是中國足協是否主動請司法部門清查自身,傳聞並不能促使法律機關直接介入,必須有檢舉人檢舉。這個檢舉人中國足協最合適不過了。因此第一步就要看中國足協的敢不敢於向自己開刀。』
(王青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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