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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當記者接通曲樂恆的電話時,他正在沈陽醫科大學接受治療,聽上去他非常平靜,他告訴記者,這兩天就要在這家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了,目前身體情況很好。當記者提到關於幾天前對張玉寧提起的刑事自訴的事情時,曲樂恆說:『告訴你我律師的電話,關於案子的事情,你問他好了。』
隨後,記者撥通了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曲樂恆代理律師的電話,他告訴記者:今年7月中旬,世界杯十強賽開始前,沈陽市交通警察支隊解除了對張玉寧的取保候審,並告知曲樂恆不再追究張玉寧的刑事責任。之前,在2000年12月29日,沈陽市東陵區檢察院也做出了對張玉寧交通肇事案撤案建議的處理。在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都不予追究張玉寧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按照刑法相關規定,曲樂恆選擇了刑事自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曲樂恆提起刑事自訴正是依據此條款。
曲樂恆的律師告訴記者,曲樂恆和張玉寧從來沒有進行過庭外和解。當記者問到那個終於肯出面為曲樂恆做證的證人時,律師說:『出於對證人和案子的保護,我只能告訴你這是個有資格做證的人。』然後,該律師認為他們已經取得了充分的證據。不過,他告訴記者,因為法院在立案之前會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核,至於法院是否認為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充足還不太清楚。所以,對於案件目前的進展情況他還不能透露。
作為案件的代理律師,該律師說,他非常有信心打贏這場官司。
之後,記者采訪了一個與此案沒有任何關系的律師,他說,此案如果張玉寧敗訴的話,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他將被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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