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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受證據匱乏困擾無法了斷的『曲樂恆車禍事件』終於打破司法僵局。10月19日,受曲樂恆委托的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正式遞交要求追究張玉寧刑事責任的自訴狀。律師稱:曲樂恆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已經齊備,證據材料已經非常充分。
東陵區法院立案庭已將曲樂恆的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一並收下。負責立案工作的該院 的一級法官林樞庭長對車禍事件走向刑事自訴有些意外,但她表示法院決不會因此案的被告是名人而多有顧忌,依法做好審查立案工作是她堅持的惟一原則。同時據介紹,自訴案的案由是以酒後駕車肇事追究張玉寧的刑事責任。
另悉,曲樂恆已於10月16日從北京康復中心轉回沈陽接受第二次手術,他此行首先是完成第二次手術,其次即是委托律師依法完成對張玉寧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自訴。在曲樂恆陷入多重困境後,終於有人肯先後站出來為車禍事件作證。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曲樂恆也堅持等到了十強賽以後纔安心地拿起早該拿起的法律武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同時在該法的解釋第186條中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本解釋第1條規定條件的;2、屬於本院管轄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依照如上法律規定,曲樂恆的律師稱:自訴的條件已經齊備,證據材料已經充分。據他們介紹:2000年4月26日,曲樂恆應張玉寧之邀去沈陽市東陵區王濱鄉與張的朋友吃飯,吃飯期間,除個別女士外,其他人都喝了酒,其中被告人張玉寧也喝了酒。晚飯後張玉寧駕駛一輛國契亞轎車發生車禍,造成曲樂恆身受重傷、合並雙下肢截癱的嚴重後果。事發後,張玉寧在公安部門對該交通事故調查及偵查期間,隱瞞了其喝酒的事實。現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陵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玉寧負車禍事故的全部責任,曲樂恆無事故責任。
另外,沈陽市交通警察支隊也立案調查了張玉寧酒後駕車致人重傷的事實,並對張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達一年時間,直到2001年7月中旬十強賽開始前解除了對張的取保候審,並告知曲樂恆不再追究張玉寧的刑事責任,同時案卷轉由東陵區交警大隊進行民事賠償調解。而此前在2000年11月由沈陽市交警支隊以刑事案件移送到東陵區檢察院的張玉寧交通肇事案,也於去年12月29日由該檢察院作出了撤案建議的處理。
據此,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曲樂恆選擇了刑事自訴。曲樂恆的律師表示,在法律面前應該沒有明星沒有特殊,惟如此,『誰制造了車禍事件』的真相纔有望大白於天下。 (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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