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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對夫妻,丈夫用300元所謂"私房錢"去福利彩票銷售現場摸獎,竟然中了大獎,獎品是一輛桑塔納轎車,由於丈夫沒有駕駛執照,又覺得養車費用太高,隨即將此車以1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他人,然後悄悄將巨獎以他的名義存入了銀行。後來妻子從朋友口中得知此事,丈夫方纔承認,卻堅持認為這筆巨款是他用自己的"私房錢"摸獎所得,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與妻子無關,雙方遂發生爭執。該婦女詢問:"難道摸獎所得就不屬於共同財產麼,我該如何取得這分財產權?"
摸獎所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粗略一想似乎摸不著頭腦。其實,我們仍能找到無可辨駁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3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第2 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效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由此可見,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離婚之日或一方死亡為止,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各種合法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以上法律依據,這對夫妻的財產之爭,是非曲直已經明了。上文中丈夫認為摸獎所得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是因為:首先,他們目前尚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對共同財產沒有特別的約定,所謂的"私房錢"只是使用上的便利,並非財產分割,所以仍屬共同財產;其次,購買福利彩票摸獎所得屬於"其他合法所得"一類,國家允許合法擁有,這個擁有當然包括共同擁有。 當然,如果碰到比較復雜的情況,而一方又堅持己見的話,夫妻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如民間調解、法庭起訴等)處理彩票中獎所得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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